湖北,咸宁。魏某和宋某,婚后有儿有女,可宋某,从2018年起,就和彭某勾搭上了,

梅姐说法 2025-10-28 21:27:47

湖北,咸宁。魏某和宋某,婚后有儿有女,可宋某,从2018年起,就和彭某勾搭上了,一来二去,成了婚外情人,这关系一拖,就是六年。 2024年七八月,魏某从姐姐那得知了妻子的破事后,多次逼问宋某。 10月4号,宋某终于扛不住了,承认了和彭某的婚外情,还说自己是被胁迫的,这话魏某哪能信。 魏某抄起铁锤,就要去找彭某算账,宋某虽然多次劝阻,可魏某根本听不进去,宋某拗不过,最后还是跟着魏某去了。 路上,宋某还告诉了魏某彭某的值班地点,这就是给魏某指路。 到了地方,宋某按计划喊彭某开门,自己挡在门口,魏某趁机冲进去,对着彭某的头部就是一顿猛打。 彭某倒地后,魏某还不解气,继续击打,直到宋某冲进来阻止,这才罢手。 宋某赶紧拨打120,魏某也知道自己闯了大祸,投了案。 可惜,彭某还是因为头部重伤,没能抢救过来,嗝屁了。 这事,闹得这么大,公家,肯定得管。 最后判决下来,魏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辈子的自由算是没了。 宋某,虽然没直接动手,但帮着指路,还挡在门口,也算是共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两人还得赔偿彭某家属44932元,这钱,也是得掏的。 按照宋某的说法,自己是被胁迫婚外情,能不能减轻她的责任? 其实,婚外情,是道德问题,法律看的是她后来的行为,她明明劝阻过魏某,却还是帮着指路、挡门。 就算真的是被魏某逼着搞婚外情,可后来的帮忙,就是在和魏某一起犯罪。 法律不会因为你之前被迫,就原谅你后来的选择,所以这个理由没法让她脱罪。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宋某劝阻后又指路,算不算“犯罪中止”? 中止,得是自己主动停下,还能阻止结果发生才行。 她虽然喊了魏某别打,可之前已经给魏某指了彭某的值班处,还挡在门口让他进去。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需具备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宋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些要求。 要是真想中止,她该赶紧报警或者拉住魏某,而不是继续帮忙。 所以,这不算中止,只能算她在犯罪里起了辅助作用。 魏某投案自首,能从轻处罚吗?? 法律很明确的说了,自己主动去说清楚事,就是自首,能从轻或减轻。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魏某打完人没跑,直接投案,也承认杀了人,这可不是逃避责任,是敢扛事。 所以,应该给他“从轻”的机会,但还是得为自己的命案,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宋某是主犯,还是从犯? 主犯是带头干、起主要作用的,从犯是帮忙的。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宋某没动手,但她指路、挡门,等于给魏某“铺了路”。 魏某,有没有预谋? 他提前拿了铁锤,还找了彭某的值班处,这不是临时起意,是早想好了要报复。 预谋犯罪,说明他心里早就憋着气,恶性大。 宋某打120,算不算补救? 宋某看彭某倒地,赶紧打120,这说明她有点悔意。 虽然她帮了魏某,但后来想救人,态度还算端正。 综上,魏某故意杀人,预谋+直接 致 死 的后果,自首从轻判无期;宋某从犯+事后救助,判五年。俩人都得赔钱,挺公道的。 最终,判决魏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人赔偿彭某家属44932元。 法律不会惯着“出轨”的错,也不会放过“帮忙犯罪”的手。 婚姻里,最该守的是忠诚,遇事得冷静,别为了“那点事”,把自己和别人都推到绝路。 要是早知道后果,宋某说不定就不会搞婚外情,魏某也不会拿铁锤,可惜,人生没有回头路。 过日子得守底线,遇事多想想家人,别让冲动毁了一切。 主要信源:女子出轨6年被发现,丈夫持铁锤报复打死情夫 2025-10-28 07:02·深圳新闻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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