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张瞒着四个子女,把和去世妻子共同房产80%份额转给再婚妻子刘女士。202

梅姐说法 2025-10-28 17:51:04

上海,老张瞒着四个子女,把和去世妻子共同房产80%份额转给再婚妻子刘女士。2022年子女得知后气愤不已,2024年2月老张去世,四兄妹将刘女士诉至法院。原来老张有智能减退问题,变更登记或无效,最终法院判房子归四兄妹按份所有,各占1/4,四兄妹付刘女士40万。 (来源:环球网) 老张和妻子在上海打拼多年,好不容易买了套房,产权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2003年,妻子因病去世,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中,也没急着处理房产份额这事。 2008年,老张再婚,和刘女士走到了一起。之后,两人就一直住在老房子里,刘女士对老张照顾得尽心尽力,一家人日子倒也过得安稳。 可2022年,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老张和刘女士瞒着四个子女,偷偷去办了房产份额变更登记。原本属于老张和去世妻子的房产,变更后老张占20%,刘女士占80%。 子女们得知这事后,气得不行。他们觉得刘女士就是故意搞小动作,想独吞房子,根本没把他们放在眼里。 从那以后,子女和刘女士之间矛盾不断,关系也变得十分紧张。 2024年2月,老张因身体原因去世了。四兄妹一商量,决定把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把这房产的事弄清楚。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详细调查。原来,老张上了岁数后,有智能减退的问题。在变更房产份额登记时,他可能并不清楚自己在做什么,意识也不清醒。 审理认为,老张在智能减退的情况下进行的变更登记,很可能无效。毕竟,这房产原本就有老张去世妻子的一部分份额,子女们也有继承权。 1,老张变更房产份额的登记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老张有智能减退问题,变更登记时可能意识不清,无法理解行为性质和后果。 这种情况下,他进行的变更登记应属无效。因为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老张智能减退导致其无法正确表达真实意愿,变更登记并非其真实想法,所以无效。 2,四兄妹对房产的继承份额,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老张妻子去世后,其房产份额应由老张和四兄妹继承。原本房产属老张和妻子共有,妻子份额应均分。 老张变更登记无效后,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四兄妹各占1/4产权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刘女士对老张照顾尽心尽力,虽变更登记无效,但考虑到她多年付出及居住情况,四兄妹应该付房屋折价款,才比较合理。 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房子归四兄妹按份所有,每人各占1/4的产权份额。考虑到刘女士对老张的照顾,以及她在房子里居住多年,四兄妹要付给刘女士房屋折价款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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