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浙江杭州,女主播遛完狗坐电梯回家,电梯门一开,有人领一只未拴绳的金毛取外卖,两只狗咬起来,女主播肩膀被金毛犬抓伤,狗也被金毛咬伤,协商由狗主人赔偿1800元,没想到,狗主人不赔,他说发现女主播把未打码的视频发网上,还曝光了他朋友的个人信息,导致他被网友攻击,让他无法接受,可女主播却要求狗主人道歉,说是闺蜜因为这事崩溃了。 谢女士是一名网络主播,家里养了一只蓝猫和一只边牧,9月3号晚上,她遛完边牧后坐电梯回家,却出事了。 当时,谢女士牵着边牧在电梯里,电梯门刚打开,一个女子领着一只未拴绳的金毛犬取外卖。 没想到,女子俯身拿外卖的时候,两只狗见面就互相撕咬了起来,现场一度混乱。 在拉扯的时候,谢女士的边牧的前腿儿被金毛咬伤,而她的肩膀后面也被金毛抓伤。 之后,谢女士去医院给狗看伤,花了差不多300块钱买药,而她需要打5针狂犬疫苗,打完的费用大概1700多块钱。 谢女士觉得那只金毛没有拴绳,导致自己的边牧被咬伤,加上自己后肩膀被抓伤,狗主人应该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300元。 然而,当天她和狗主人私下协商却没有谈妥,谢女士选择了报警。 经过民警协商,狗主人答应赔偿1800元,不过,谢女士等了很久对方也没有支付这笔钱。 谢女士找到记者帮忙,说狗主人一直不支付赔偿,还在网上恐吓自己。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通过物业找到了狗主人,了解此事。 金毛的主人王先生出面说了他迟迟不赔偿的原因。 王先生说,事发当天,朋友来家里吃饭,他下楼取快递去了,路过电梯时,听到狗在打架。 原来,王先生的朋友进电梯取外卖的时候,金毛狗跟了出来,进了电梯,金毛犬一看到谢女士牵着的边牧犬就和它撕咬起来了。 王先生说,一开始自己是同意赔偿的,毕竟,当时自己的狗没有拴绳,确实有过错。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没有给狗拴绳,导致金毛犬咬伤谢女士的边牧犬并抓伤谢女士,他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调解,除去给谢女士给狗花的买药钱以及打针的费用,额外再给谢女士1800元。 王先生觉得自己的一个过失,花了2000多元,这都可以,责任在自己,愿意承担责任。 然而,就当王先生准备赔偿时,他发现自己的社交账号突然冒出很多网友攻击自己,就是因为狗这件事被谢女士发到网上了。 另外,王先生还发现,朋友的个人信息也被谢女士发网上了。 王先生一查,原来是谢女士她用3000粉丝的网红账号,还有她朋友的6万粉丝的大网红的账号,发了这件事的视频,并且没有打码。 王先生非常气愤,第一谢女士发布视频带有侮辱性的信息,属于造谣,第二,他和朋友的个人隐私信息,照片、微信号还有地址,都被发在网上,这让他无法接受。 所以,王先生一生气,对于赔偿这件事就暂时停滞了。 事后,谢女士解释说,当时她见王先生一直没有支付赔偿,一生气就把没打码的视频发到了网上。这件事确实是自己做错了。 可以说,谢女士这个做法确实激化了矛盾,本来可以协商赔偿的事,升级到了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王先生认为,谢女士将视频发到网上有十几万的浏览量,对自己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虽然,在警方介入后,谢女士删除了视频。 但是,王先生说:“谢女士发布道歉信在她账号十天,我转发挂我账号十天。” 双方僵持不下,赔偿一直没有谈妥。 谢女士却说:“我的需求是他(王先生)要给我道歉,因为他公布了我闺蜜的个人隐私,我闺蜜已经找了律师,她已经在崩溃的边缘了。” 本来可以好好协商的事情,就因为发到了网上,结果事情闹大了,双方互相伤害,都发了对方的个人隐私。 从法律上讲,双方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谢女士将金毛犬在电梯里咬伤边牧以及抓伤自己的视频,未打码发到网上,还将王先生及其朋友的照片、微信号、地址等隐私信息发布到网上,涉嫌侵犯王先生及其朋友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就算事件本身属实,但谢女士未经王先生同意,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信息或肖像,是不合法的行为。 而王先生若未经允许,将谢女士闺蜜的个人信息公开发在网上,同样也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报警,及时停止侵权行为。 目前,对于双方在网上的行为,当地警方已经介入。 这件事,本该好好赔钱解决,结果双方一气之下互相曝光对方隐私,反而把事情闹大,网络不是泄愤场,维权要选正确方式,否则,有理变没理,最后两败俱伤,得不偿失啊!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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