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同乡办喜事,男子和父亲一起到现场帮忙。吃过婚宴之后,男子就和几个村民一起搬运现场的桌椅板凳,结果就在搬运一个煤气罐的时候,男子突然倒地不起,经过诊断因慢性心力衰竭而死亡。男子家人遂把办喜事的主家和承办婚宴的一起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来源: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2024年3月的一个下午,主家王某的儿子小王要结婚了,婚宴等一系列的事都包给了潘某几人。一般来说,在村里举办婚礼,乡里乡亲的都要去帮忙。 男子小石和小王年龄差不多,平时关系也还可以。所以小王结婚这件事,小石比较上心,结婚准备过程中,小石和父亲一直忙里忙外的。 在小王结婚的当天,一共摆了15桌,相应的餐具,桌椅板凳,以及锅碗瓢盆都由潘某提供。举办完仪式之后,小石和父亲等几人坐在了一张桌上,小石还主动给同桌的几个老乡倒酒,过程中小王和新娘还到小石这一桌敬了酒。 酒足饭饱之后就开始收拾现场,小石又开始各种张罗,忙前忙后,过程中还帮忙给潘某往车上送桌椅板凳,锅碗瓢盆等器具。 可突然之间,就在小石和另一个老乡搬着煤气罐往车上装的时候,小石突然之间晕倒了,直接躺到了地上。 现场其他人都吓坏了,赶紧拨打了120,可是没等救护车到,小石就停止了心跳。经过医院诊断和调查之后发现,小石在生前就患有严重的扩张型心肌病,并且有极高危血压和心力衰竭的症状。 曾经医院还叮嘱过小石,平时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受凉,低脂低盐饮食,坚持定期随诊,监测血压,心率等。 小石出事之后,其父母伤心欲绝,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小王一家补偿了小石家1万,潘某补偿了5000元,其余在婚宴当天一起喝酒吃饭的人,每家补偿了小石家3000元。 但小石的父母还是认为不够,坚持说在婚礼当天,小石是帮小王和潘某做事,属于义务帮工,小王和潘某作为受益人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小王和潘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法院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乡村邻里间红白喜事相互帮忙,是一种优良传统。 本案中小石因小王的婚礼到小王家帮忙,是值得提倡的社会正能量行为。并且义务帮工指的是帮工人不索求劳动报酬,为满足被帮工人的生产、生活需求而提供劳动或劳务的行为。 本案中小石到小王家帮忙,其与小王、潘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关系。虽然过程中小王坚持说案发当时婚宴已经结束,但是婚宴之后收拾餐具、炊具亦属于婚礼义务帮工的延续行为,因此小王应对小石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石出于善意,多次来回帮助潘某搬运餐具、炊具,其行为构成好意施惠,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义务帮工关系,潘某属于实际受益人。因此潘某亦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同时应当明确,小石自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条件应有一定的认知,其父亲和其一桌吃饭,亦应主动提醒小石禁止饮酒,因此小石自身和其父亲对小石病发而亡亦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小王承担小石死亡8%的补偿责任,补偿小石家71531.32元。潘某承担4%的补偿责任。补偿小石家35765.66元。 但是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小王表示: 1.当天事故发生时,接亲仪式已经结束,结束之后,其与小石之间的义务帮工行为已经终止。自己已经不再是小石搬运餐具的实际受益人。 2.自己与潘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流水席的餐具,炊具装卸都是潘某承担的范畴,与其无关。 3.小石帮助潘某搬运炊具是基于其与潘某的私人关系,而非婚礼行为的延续。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加重了其民事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小王因家中办喜事邀请小石帮忙,双方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虽然小王表示接亲意识在10点结束,双方的义务帮工行为种植,但基于农村的随礼习俗,参加婚宴应包括婚宴前准备活动,婚宴中以及婚宴后的清理现场,送客等行为。因此小石在婚宴结束后帮忙的行为也是婚礼义务帮工的延续行为。 小石在婚宴结束后基于善意帮助潘某收拾灶具,潘某未明确提出拒绝,其与潘某之间构成事实上的义务帮工关系。 因此,小王,潘某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对小石予以适当补偿。一审法院结合小石主要受小王邀请前去婚礼帮忙,并且系在帮助潘某搬运灶具时倒地身亡的实际情况,酌定小王承担8%,潘某承担4%的补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