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被告告知信息已公开至政府网站】   【

梁伯伯 2025-10-21 23:53:38

【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被告告知信息已公开至政府网站】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向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12月24日,某经开区管委会要求原告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予以补正。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告提交补正申请;   对其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所在的村已于1998年征地撤组,所有土地转为国有,据答复,2013年拆迁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标准补偿,显然是错误的。为维护个人权益,依法申请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某经开区管委会收到后,于2021年1月4日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本机关审查,您申请内容已公开。”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查询方式未查找到相关信息。   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于2021年1月4日对原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   【被告辩称】已告知原告相关信息的获取途径。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某村拆迁补偿标准参照的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0年12月11日,某经开区管委会告知原告某村拆迁执行的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截图、涉案答复截图、2020年12月7日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020年12月11日答复截图、庭审录像等在案证据及材料予以证实。   【庭审意见】1、关于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涉案答复的职权依据,原告李某某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于2021年1月4日作出答复,未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中,根据原告对其所需信息的特征性描述,某经开区管委会告知原告相关信息已公开至某区人民政府网站,并将网址提供给原告。某经开区管委会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3、本案庭审中,原告述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2013年某村拆迁时适用的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但根据被告提供的途径无法获取该信息。本院认为,某经开区管委会已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原告某村拆迁执行的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上而非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原告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要求被告公开2013年某村拆迁时适用的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原告的该项起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   4、综上,被告某经开区管委会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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