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判例:因与其弟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拦截出入车辆并扰乱行政机关秩序】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贺某某因与其弟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找到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辱骂担任拆迁工作队队长的该局局长李某1,并持布条扬言上吊,同时拦截该局车辆,扰乱了该局的正常办公秩序。当日,某县公安局以扰乱机关秩序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具体情况】1.2020年11月6日、11月7日(周六)、11月9日、11月10日,贺某某等人采用打地铺的方式堵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门,妨碍车辆、人员正常出入,采用“大字报”的形式宣传拆迁工作组人员不实内容,严重扰乱了该局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自2020年11月16日凌晨开始,贺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到某县人民政府门口以非正常方式走访、哭闹,妨碍人员、车辆正常出入,经劝解拒不离开,严重扰乱了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期间,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供电公司、某县公安局、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某村等单位、基层组织多名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人贺某某等人进行劝说,其中部分工作人员长时间利用休息时间对其进行劝说、稳控。 【辩护意见】某县供电公司不属于国家机关,不能就涉及该公司的事实进行指控。另外,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年事已高。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证据】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照片,关于贺某某、郝某扰乱国网某县供电公司办公秩序的情况说明,关于贺某某、郝某扰乱某县委县政府办公秩序的情况说明,贺某2、贺某乙、郝某息诉罢访保证书; 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分割协议,中共某镇委员会证明,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庭审意见】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贺某某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