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在做手术室净化工程项目中,先后2次送给医院院长合计20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4,在做手术室及ICU净化工程项目和采购相关设备过程中,挂靠某公司做该业务销售的被告人吴某为表示感谢及希望继续合作,先后2次送给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某现金合计20万元。 【具体事实】1、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到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某家中送给徐某现金10万元。过20天左右,徐某到K市出差,在某酒店里,徐某将该10万元还给了吴某。过了一段时间,吴某再次到某县人民医院徐某家中,再次把10万元现金送给徐某。 2、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到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某家中送给徐某现金10万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自动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立案决定书,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国际标准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岗位职责及县医院领导班子分工文件,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及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某县卫生局工资花名册,销售合作协议; 某县人民医院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合同书及中标通知书,记账凭证和电汇凭证,增值税发票、领条,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20万元。被告人吴某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