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案例:核医学科主任先后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基

梁伯伯 2025-10-26 22:53:27

【医疗刑事案例:核医学科主任先后收受供应商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某市某医院核医学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医生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核医学科相关试剂、耗材、器械设备的供应商姚某、杭某、周献礼、钱某、雷某、叶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手机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31588元、美元2000元。   【证据】证人姚某、杭某等人证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任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核医学科主任职责、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报价单、合作协议;   耗材审批表、医疗设备项目合同、供货范围、分项价格表、化学试剂报价单、华为P8手机购买发票、手机照片、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及发破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鉴于被告人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某市核医学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并未参与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活动,其利用医生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故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予以变更,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退赃、初犯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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