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兴,一男子凌晨雨路驾车时,与另一男子在某酒店门口会车,不料,对方开着刺眼远

洋仔说法 2025-08-08 11:16:30

江苏宜兴,一男子凌晨雨路驾车时,与另一男子在某酒店门口会车,不料,对方开着刺眼远光灯,强光下瞬间导致男子视线模糊,而视线刚恢复,男子就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行人,行人不幸身亡。交警认定三方负同等责任。庆幸的是,男子尚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加上有足额保险,赔偿已解决。但对方男子只买了交强险,超出部分得自掏腰包。事后,行人家属将对方男子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判了。   据鲁中晨报8月7日报道,凌晨时分,阿健驾驶着他的轿车,刚从外地出差归来,疲惫与归家心切交织,前方隐约可见某酒店门口的灯光。   就在这时,对面车辆开着远光灯驶来,两道异常刺眼灯光直射而来。   阿健本能地猛踩刹车并试图偏转方向,但强光造成的视野盲区,仅仅几秒钟,会车结束,强光消失。   然而,就在视线恢复的刹那,一个黑影赫然出现在车前,伴随着一声沉闷而巨大的“砰”响,车辆剧烈震动。   阿健惊恐地下车查看,只见车辆前部严重凹陷,车旁倒着一位痛苦呻吟的行人蒋某(化名)。   尽管救护车呼啸而至,蒋某终因伤势过重,未能挺过那个雨夜,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迅速介入,现场勘查结合监控录像,还原了那个致命的瞬间:   监控清晰显示,小金驾驶的车辆在会车前、会车中直至会车结束驶离,其远光灯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区道路且有对向来车的情况下,这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鉴定显示,阿健在事发路段存在超速行驶行为,雨天路滑,能见度本就不佳,超速进一步缩短了他的有效反应时间和制动距离。   监控证实,蒋某在事发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而是选择在距离人行横道不远的地方直接横穿马路,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规定。   综合上述因素,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健的超速驾驶是导致未能及时避让的直接原因,小金违规使用远光灯是造成阿健瞬间视觉障碍、形成视野盲区的关键间接原因,蒋某违规横穿马路自身存在过错,三方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悲剧。   最终认定,阿健、小金、蒋某三方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的家属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阿健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参与下,蒋某家属很快与阿健及其保险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款覆盖了阿健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然而,小金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小金应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蒋某家属遂将小金及其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小金违规开启远光灯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进行了激烈争辩。   蒋某家属指出,小金在会车时持续使用远光灯,其行为本身即构成违法,远光灯强光导致阿健瞬间致盲,无法及时发现横穿马路的蒋某,小金的行为与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阿健超速和蒋某自身横穿马路也是原因,但这并不能免除小金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小金及其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阿健超速撞上了违规横穿的蒋某,小金的远光灯只是“环境因素”,并非导致碰撞的直接、必然原因。   而蒋某自身过错显著,应大大减轻甚至免除小金的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小金及保险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存在不当之处,依法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本案中具有证明力。   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阿健的超速和疏忽驾驶是直接原因,责任显著;小金违规使用远光灯是关键的促成条件,其过错程度与蒋某自身违反通行规则的过错程度在本次事故中相当。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三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客观反映了三方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程度,三人共同过错导致了本次事故,依法应当按照过错比例担责。   法院认可并采纳了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划分,即阿健、小金、蒋某各承担1/3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小金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蒋某家属18万元,超出部分,小金按1/3责任比例承担的赔偿额为8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金、保险公司及蒋某家属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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