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担任某公司销售总监,年薪百万,在一次公司指派的出差宴请中,被董事长灌醉后,强行抱入房间发生关系。事后,女子要求其道歉时,董事长竟反咬她“污蔑”,女子没有沉默,毅然报警。案件曾一度因证据不足陷入僵局,直到检察院在监控中发现关键线索,一位隔壁房客疑似因听到女的呼救声而举着手机录音,这份意外获得的录音与监控、证人证言形成铁证。最终,董事长因强 奸 罪被判刑四年。但这只是开始,女子整理出232页详实证据,继续为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责任和劳动权益踏上维权之路。 据看看新闻8月7日报道,崔丽丽(化名)在一家知名汽车核心零部件制造商的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十年,从普通销售员一路晋升为销售总监,负责大客户关系,年仅35岁,她已跻身高管行列,年收入过百万元,过着光鲜亮丽的生活。 然而,2023年9月的一次出差,彻底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 2023年9月22日,她陪同公司董事长王某(化名)前往杭州出差,目的是宴请一位重要客户,以争取一份价值数千万元的订单。 当晚,三人在一家高档酒店用餐,监控视频显示,崔丽丽在宴席中饮用了大量酒水,明显处于醉酒状态。 客户离开后,王某独自搀扶她走向酒店客房区。 关晚上10点15分,王某强行抱起意识模糊的崔丽丽,进入自己的房间。 崔丽丽事后回忆:“我模糊记得被拖进房间,但无力反抗。醒来时,已是凌晨,浑身疼痛。” 第二天,她鼓起勇气质问王某,却遭到冷嘲热讽,王某声称:“你是在污蔑我,不知好歹!别忘了你的职位是谁给的。” 这句话,成了崔丽丽维权之路的导火索。 2023年9月25日,回到天津后,崔丽丽没有沉默,而是向警方报案,指控王某强 奸,警方立即立案调查,调取了酒店监控视频。 画面显示,王某确实在崔丽丽醉酒状态下将其抱入房间,停留超过两小时。 然而,王某矢口否认,辩称是“自愿行为”,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因为仅凭监控无法证明侵害发生。 2023年12月,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在审查监控时,发现了一个微小细节,在事发凌晨1点30分左右,隔壁房间的一名房客走出房门,手持手机,似乎在录音。 检察官顺藤摸瓜,找到了这名房客,房客证词称:“我听到隔壁有女性哭喊‘不要’,觉得不对劲,就用手机录了下来。” 这段录音清晰捕捉了崔丽丽的呼救声和挣扎动静,结合监控和房客证词,王某的犯罪行为被锁定。 有人说,在没有王某的供述的情况下,为啥凭这段录音的出现,就可以对王某的行为进行定罪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强行抱走醉酒状态的崔丽丽,这构成“暴力手段”,醉酒状态下,崔丽丽无法表达真实意愿,符合“其他手段”。 除了监控视频及崔丽丽的供述外,隔壁房客的录音和证词,直接证明崔丽丽喊“不要”,强化了违背意愿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证据上,有监控作为物证,有房客作为认证,还有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这些证据已经证实了案发经过,环环相扣,排除合理怀疑。 即便是没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现有证据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可以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强 奸 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之后,崔丽丽认为侵害发生在工作期间,公司应承担责任,于是,她开始整理了232页的材料证据,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那么,崔丽丽的维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崔丽丽出差是公司指派,宴请客户属“履行工作职责”,而侵害发生在出差期间,伤害性质为“暴力伤害”,符合条文规定。 关键在于,崔丽丽伤害是否直接源于工作职责,如果认定成功,她可获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如社保部门可能以“非事故伤害”为由拒绝,崔丽丽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与此同时,在劳动仲裁中,崔丽丽可以主张公司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结合《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职场骚扰行为,但王某作为董事长,代表公司行为,侵害崔丽丽后,公司未道歉或调查,反指责崔丽丽“污蔑”,这构成“未履行保护义务”。 崔丽丽依法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崔丽丽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
活久见!江苏,一女子下体出了很多血,以为是“大姨妈”,去医院检查说怀孕了,更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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