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男子邀几个好友去水库“野泳”,无视岸边警示,未热身、无泳具,他率先跃

洋仔说法 2025-08-08 22:16:32

江西赣州,一男子邀几个好友去水库“野泳”,无视岸边警示,未热身、无泳具,他率先跃入深水区。不料,男子突然溺水,大声呼救,一个好友发现后抓泳圈急赴救援,另一好友呼救报警拼尽全力,却未能挽回男子的生命。事后,男子父母咬定两个好友没有尽力营救,才导致男子死亡结果,怒告同伴索赔118万。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据光明网8月8日报道,近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野泳溺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同游者采取何种措施后才不需要对他人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炎炎七月,高温难耐,苗强(化名)抹了把额头的汗珠,随手拨通了朋友杨帆(化名)和龚磊(化名)的电话:“水库那边凉快,走,游泳去!”   电话那头的欣然应允,几人约定去到水库的时间。   抵达水库后,岸边“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在烈日下格外刺眼。   然而,苗强似乎并未在意,既未活动筋骨热身,也未曾套上救生装备,便第一个纵身跃入水中,径直朝幽深的水域中央游去,而平静的水面下,危机暗藏。   突然,一声变了调的呼救声撕裂了夏日的宁静!“救我……”只见苗强在水中央奋力挣扎。   杨帆反应极快,抓起随身的游泳圈便奋力向其游去。   岸上的龚磊则一边高声呼救,试图吸引周围可能的援助,一边颤抖着手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时间分秒流逝,水波汹涌,杨帆拼尽全力,却终究未能拉住苗强的手,当救援人员赶到,苗强年轻的生命已永远沉入了这片他试图寻求清凉的水域。   中年丧子,苗强的父母悲痛欲绝,巨大的伤痛之下,他们一纸诉状将同行的杨帆、龚磊以及两人的配偶一同告上法院,认为四人未能尽到必要的照顾、提醒和救助义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谁也没想到,昔日好友,转眼对簿公堂。   在庭审中,杨帆、龚磊虽然否认自己要承担责任,但基于多年好友感情,同意向苗强家属3万元人道主义补助款。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杨帆、龚磊与苗强是平等的、自发的朋友邀约关系。   法院明确指出,尽管朋友间无普遍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同伴遇险时,基于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同行者负有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   本案中,苗强呼救后,杨帆、龚磊没有犹豫或逃离,而是采取积极施救,杨帆立即利用现场仅有的游泳圈下水施救,直接面对危险,龚磊同步进行高声呼救寻求现场帮助,并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寻求专业救援。   法院认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突发、紧急的溺水事件中,尤其在非专业水域,不能苛求普通民众必须成功救起溺水者,杨、龚二人已采取了当时条件下力所能及的、符合社会公众合理期待的救助措施,其救助行为是及时、积极且恰当的,未能成功阻止悲剧,非因其过错,而是溺水事件的突发性和危险性所致。   所以,杨帆、龚磊已尽合理救助义务,无过错   同时,《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作为成年人,苗强理应具备对野外水库游泳危险性的基本认知,在水库边清晰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情况下,苗强选择无视,未进行任何热身活动,未携带任何救生装备,率先下水并独自游向危险的水库中央区域,继而导致溺水。   法院虽未直接引用自甘风险条款,但其逻辑与之高度契合,苗强自愿参与具有已知风险的野外游泳,且其不热身、无装备、游向深水的行为显著提升了风险等级。   法院认定苗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正是其自身行为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自身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核心原因,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众所周知,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四个要件。   具体到本案,如前所述,杨帆、龚磊事发时也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没有过错,而苗强的死亡是其自身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意外结果。杨、龚的行为与苗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苗强的家属索赔118万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苗强家属要求杨帆、龚磊及其配偶赔偿1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确认杨帆、龚磊自愿补偿苗强家属3万元人道主义补助款。   苗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再次强调,苗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游泳风险应有认知并自负其责;杨帆、龚磊在事发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   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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