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一男子怎么也没想到,刷短视频时随手一句“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

洋仔说法 2025-08-08 10:16:39

湖南湘阴,一男子怎么也没想到,刷短视频时随手一句“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仅12字,竟给自己惹来牢狱之灾,当地警方以“网上起哄闹事”为由将其拘留5天。男子不服,倔强地踏上了维权路,历经三年,连输两场官司,法院曾认为他的评论的“延伸影响”破坏了秩序。但男子没放弃,继续申请再审,终迎来曙光,再审法院这样判决。   据大风新闻8月7日报道,湘阴县老街上,店主李明(化名)经营着一家家具店,生意还算可以,日子还算平稳。   2023年7月5日上午,李明正擦拭着一套新到的实木桌椅,手机突然弹出短视频推送,是一段30秒的救援画面,画面中,消防员在某街道脚手架平台上奋力施救,字幕显示“两人从四楼坠至二楼受伤”。   彼时,县城老街区改造正热火朝天,统一更换店铺招牌的工程随处可见。   李明眉头一皱,指尖在屏幕上快速敲下:“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十二个字,发布在这个视频下方评论处,没多久,就收获了六个点赞和一条湖北网友“蒋建良”的回复:“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   李明没想到的是,就这十二个字,在48小时后,竟给自己招来了一纸罚单,漫漫维权路,搞得苦不堪言。   2023年7月7日,当地公安局突然传唤了李明,在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明所发表的评论系“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起哄闹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出来后,李明觉得很冤,一个随意的评论,怎么会招致行政处罚呢?他坚信,这个罚单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至少是违反过罚相当原则,遂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但出乎意料的是,李明本次诉讼接连遭遇两次重击,一审和二审均败诉。   2023年12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的评论“与他人恶意诋毁评论点赞具有延伸性、扩展性”,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影响”,认定构成寻衅滋事,驳回诉讼请求。   李明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2024年4月1日,二审法院的结果还是不乐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李明拿着二审判决,一时间不知如何是好,有些怀疑自己的坚持是不是错了,但他还是不信,“豆腐渣”三个字真能压垮社会秩序。   两度败诉的李明攥着皱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决定再努力一次,不行就只能认栽了,当即再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庆幸的是,省高院启动了再审,而这意味着,一个好的结果可能要来了。   那么,再审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寻衅滋事”的法律门槛何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本条的寻衅滋事,核心要件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通常表现为无理取闹、借故生非,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李明评论虽有批评性质,但未捏造事实,即未断言事故必然由豆腐渣工程导致,未指名道姓攻击特定人,更未煽动扰乱公共秩序。   关键是,李明的评论下只有六个赞和一个评论,反响非常微弱,证明影响极其有限,远未达到“破坏秩序”的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普通质疑直接升格为“寻衅滋事”,显然扩大解释法律,逾越处罚边界。   2、五日拘留是否罚当其过?   《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在行政处罚中,任何处罚结果都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还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当,不得超违法情节作出处罚。   即使李明言论存在不妥,其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对此类轻微不当言论,批评教育足以纠正,直接动用限制人身自由的顶格处罚,无异于“用大炮打蚊子”,严重违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有滥用权力嫌疑。   3、言论自由与公权干预的边界在哪?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在生活中,公民适当的合理言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对于公共事务的批评建议权尤其受到保护。   当然,《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也要求也要求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不过,李明的评论是基于坠楼事件的合理质疑与情绪表达,并非蓄意造谣传谣,公权力对公民言论的干预,必须恪守最小侵害原则,警惕因言获罪。   最终,省高院认定一审和二审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并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赔偿李明损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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