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67岁环卫工人工作时出车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但所属公司不服,说签合同

树说历史 2025-11-11 17:24:05

湖北一67岁环卫工人工作时出车祸身亡,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但所属公司不服,说签合同的时候他已经超了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工伤……   2024年12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发生了一起车祸。   事故发生于晚上7点,当时,67岁的环卫工人老徐正在马路上打扫卫生的时候,突然一辆车冲了过来,也不知道是因为没看见还是没反应过来,直接把老徐给撞飞了出去。   虽然120及时赶到,但这么大年纪了身子骨脆,送到医院就不行了。   老徐是2024年8月18日入得职,工作时间是早上九点半到中午1点半,下午5点半到晚上9点半。   而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老徐是晚上7点,在马路上打扫卫生时受的伤,既是工作时间,又是工作地点,也是因为工作原因站在马路上才出的车祸。   可以说完美符合这一条,当地人社局自然给认定为工伤。   然而,雇佣老徐的环境服务公司却不干了。他们是故意雇佣67岁的老徐而不是年轻人的,为的就是避免发生这种状况。   因此,当人社局的工伤认证出来之后公司直接表示不服。说他们和老徐之间只是劳务派遣关系。   他都67了,已经过了退休的年龄了,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更别说,公司在和老徐签合同的时候特意留了一手,是专门约定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的。   这家公司自以为得计,却万万没有想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种事是有专门的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有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哪怕老徐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这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侵害老年人应有的权益了。   公司不给他买工伤保险,那依照相关法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这笔钱得公司自己出。   公司虽然垂死挣扎闹上了法院,但还是被法院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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