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高中生在校外租的房子里面自杀身亡。房主认为自家房子变成凶宅,房子贬值,于是跟高中生家属索赔12万,法院咋判? 黑龙江尚志市有一位张先生,张先生是开“小饭桌”的,他家离当地雪娇比较近附近,开了一间“小饭桌”,离家远的学生们就在“小饭桌”吃饭、睡觉,衣服是你么的也是张先生和其家人洗。 原本一切都好好的,结果到2024年年底,出事了。 当时有一个姓刘的学生,从初二下学期就开始在张先生家住宿,初中时每学期5000块钱,高一高二5500,高三6000. 2024年8月,小刘升入高三。 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学习压力太大了,上高中后仅仅3个月,他就直接在房间里面自杀了。 小刘死在了张先生家开的“小饭桌”里,直接让他们家的房子成为了人们口中的“凶宅”。 张先生夫妻很生气,觉得真是倒了八辈子血霉了,自己供他吃住,还给他洗衣服,他竟然选择在自己住的地方自杀,打击自己家生意,是可忍,孰不可忍。 人虽然死了,这笔账得算在小刘父母的身上。 小刘的父母自然不可能接受什么“索赔”,他们的孩子死了正伤心呢,一听什么“凶宅”,什么“索赔”,登时勃然大怒,直接了当的拒绝了。 “好好跟你们商议你们不听,那就法庭上见吧!” 于是,张某夫妇就直接将小刘的父母给告上了法庭,说因为他们家孩子死自己家了,变成了“凶宅”,让他们家房子的价值大跌,索赔12万。 小刘父母反驳说他们家孩子未成年,既然由张某夫妇照顾,那监护权也应该在他们那儿,人死了是张某夫妇照顾不周,怎么能找他们索赔呢? 再说,张某夫妇开“小饭桌”根本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是违法行为,你们就不该开! 所以本案的争议点就两个,第一,小刘自杀的责任划分。 第二,“凶宅”贬值与否。 就像小刘父母说的那样,他们孩子一年里大部分时间都在“小饭桌”里面,虽然是监护人,过错程度却较低。相反,身为经营者的张某夫妇却更明显。 其次是“凶宅”相关。张某夫妇在小刘死后仍然住在那房子里面,有没有转让,那“损失”只是主观上的预设,所以法院不予认可。 一分钱不用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