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买了一套298万的房子,当天付了10万定金,签完合同后,卖家听朋友说她

福康说案例 2025-11-08 19:31:28

上海,女子买了一套298万的房子,当天付了10万定金,签完合同后,卖家听朋友说她88岁的爷爷曾在房里自杀,便立马联系中介,把房子从298万调整为288万,还主动降价10万,并愿承担女子支付的税费,没多久,女子得知老人去世的真相,认为卖家欺诈,说什么不买这套房了,要求解除合同,让卖家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同时赔偿2.1万租金,3万律师费,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2024年1月,冬日的寒意还未完全消散,李女士却为了房子奔忙,她找到中介想买一套房。 看来看去,她看中一套位于奉贤区的房子,总价298万,相较于周边的房价,这套房有着一定的价格优势。 通过中介,李女士签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签约当天,她毫不犹豫的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签完合同后,一个意外的发现,使这场交易出现了转折。 卖家罗女士签完合同后,以为这套房终于可以卖出去了,然而,她和朋友一次闲聊说起这套房子,得知了一个令她震惊的消息,自己享年88岁的爷爷在2020年在这套房里去世了。 罗女士赶紧问了其他家属,证实了爷爷是自杀身亡。 这个消息让罗女士忐忑不安,因为这个消息可能会导致房子交易受到影响。 于是,她立马联系中介,约谈李女士夫妻俩。 2024年3月18号,双方再次坐在一起,签了《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写着:“知晓该房屋内有一88岁老人过世,承诺无其他凶杀、他杀等重大隐瞒”;“房屋成交价298万调整为288万整”。 除此以外,罗女士还主动提出降价10万,还愿意承担原本由李女士支付的税费。 其实,罗女士这么做试图弥补可能给李女士带来的心理影响。 而且,罗女士暗自认为,李女士接受了降价就等于接受了房子老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可没想到,过了没多久,李女士还是得知了老人去世的真相,这个消息如同一盆冰水,浇灭了她买房的热情。 李女士带着愤怒和失望找到罗女士,问她为什么不说明真相,人老了正常生病去世都可以理解,生老病死都是正常,可是,你不能瞒着真实情况啊! 罗女士试图辩解,说老人是自愿离开这个世界的,但是和凶杀比起来很轻了。你们实在不想要房子也不能勉强你们,真想买的话,价钱还可以商量。 然而,另一方,原本该说明房子里一切真实情况的中介的回复却模凌两可,中介表示,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后,罗女士确实告知了屋内老人去世的事情。 但是对于什么时候告诉“自杀”以及有没有和李女士说清楚,中介回应说“记不清了”。并且,联系不上当时那个业务员了。 不过,房屋没有买卖成功,中介没有收任何费用。 几经考虑,李女士最终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 她觉得罗女士刻意隐瞒老人在屋内自杀的重要事实,这属于欺诈了。 于是,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让罗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赔偿租金21000元以及律师的30000元。 1、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成立吗? 本案中,李女士在2024年4月2日与罗女士当面沟通时明确表达了“不继续交易了”“肯定是不能买了不能要”,这其实就是李女士向罗女士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以,法院认定在这个时间点李女士解除了合同的意思表示成立,合同自此开始进入解除后的处理阶段。 2、李女士认为罗女士隐瞒老人在屋内“自杀”细节,构成欺诈。 在这件事里,罗女士在签《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时没提老人去世,签《补充协议》时也没说清真实死因是自杀。 李女士买房时,很可能对房屋的“历史”情况是有一定心理预期和要求的,比如希望是正常生老病死等情况。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罗女士这种未及时全面告知的行为,影响了李女士对房屋真实情况的判断,使得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所以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3、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罗女士收了10万定金,却没有及时对李女士全面告知李老人真实死因。 这种违约行为导致李女士购房目的落空,也就是罗女士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定金罚则,罗女士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李女士,这是法律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保证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罗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给李女士。 最后想说,刻意隐瞒让人感觉有点不真诚,实话实说,让别人自己选择可能更好。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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