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名女子付了12块钱,点了章鱼小丸子,等了约12分钟不耐烦要退单,摔了

福康说案例 2025-11-07 17:31:49

湖南长沙,2名女子付了12块钱,点了章鱼小丸子,等了约12分钟不耐烦要退单,摔了小丸子,还摔了别的顾客的小丸子,甚至辱骂店主阿姨,双方起了冲突,店主称回来时,发现母亲瘫在地上,浑身发抖,2名女子还骂母亲:“臭不要脸”!为此,母亲受惊吓脑梗发作已经住院。他想让2名女子承担法律责任。 11月5号,湖南大学城附近的商业街,晚上一片热闹景象,可谁也没想到,一个卖章鱼小丸子的摊位前发生了不和谐的一幕,被人拍了下来,发到网上。 2名年轻女子,一个穿黑衣服,一个穿白衣服,因等待章鱼小丸子的时间过长,不知怎的和店主阿姨起了冲突。 冲突中,2名女子摔了小丸子,还骂了阿姨。 视频中可以看到,在争执中,黑衣女子与摊主阿姨发生推搡,阿姨和黑衣女子一起摔倒,白衣女子在一旁录像,还骂骂咧咧的。 11月6号,店主槽先生说,母亲因为冲突受了惊吓后脑梗发作,已经住院了,他为了照顾母亲店也歇业了,希望那2名女子承担责任。 曹先生对事发当天的情况进行了讲述,这2名女子就是因为等的时间长了,跟自己母亲发生了争执。 原来,曹先生家的章鱼小丸子5份一锅出,做好一锅大概需要10分钟。 而2名女子在晚上6点零4分下单,排在第二位,而这时,曹先生母亲已经下锅开始制作,接下来的第三、四、五份的顾客也都付了钱,这期间不到2分钟。 而这2名女子等了大概12分钟,就有些不耐烦了,说凭什么后面排队的顾客能跟她们一起取小丸子,她俩却要等这么长时间?还要求退单。 这时候,曹先生母亲跟她们说,刚做好小丸子,准备给2名女子调好口味,就给她们。 不曾想,黑衣女子拿过小丸子突然摔在了地上。 曹先生说,当时母亲觉得摔就摔了,毕竟是2女子付了钱的,不管摔了,还是丢了都是她们的事。 可没想到,白衣女子突然拿起一份别的顾客的小丸子往地上一甩。 这下母亲被激怒了,觉得她们扔自己的小丸子也就算了,扔别的顾客的就太过分了,就跑出摊位和这2名女子理论,于是在冲突过程中被网友拍下。 曹先生还说,当时他和孩子去吃饭了,等回来看到母亲摔在地上,因为受了惊吓,她浑身发抖,一时都扶不起来,而那2名女子还对着母亲辱骂,说“臭不要脸”的那种侮辱人的话。 对此事,曹先生有些难以接受,他表示,做章鱼小丸子时间约10分钟一锅,而且,担心顾客站着等累,还在摊位前放了凳子就为了让顾客坐着休息。 正常来说,做小丸子不可能一份一份的做,基本上是一锅出,做一份要8分钟,做一锅12分钟,所以,5份一锅,能缩短时间,要是一份一份的做就得40分钟,那第五个顾客会等更久。 他说开店8年了,挺受学生欢迎的,没想到遇到这2名女子,她们这么做就是在闹事。 曹先生说当天晚上他给母亲送去了医院,因母亲受了惊吓,脑梗发作,已经住院了,之后,他去报警了,目前已经立案。 他希望2名女子要为她们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有人说,虽然付了钱属于你自己的东西,摔自己东西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甚至是挑衅行为,进店吃饭那有不等的,这是无修养、无素质的表现。 这俩女的闯祸了,一锅出几份,多等了两分钟看后边别人也能在同一时间一起拿到吃的,心里不平衡,摔了自己的还把别人的一份也给摔了。阿姨出来理论又被顺势推了一把,摔倒在地又气又急脑梗发作。后续如果阿姨家人起诉赔的就不是一份小丸子的钱了,还要耽搁自己的工作生活,得不偿失啊。 曹先生称母亲在冲突中受到惊吓,引发脑梗发作住院治疗,他可以要求那2名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经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或者依据一般的医学常识,能够认定两名女子的推搡、辱骂等激烈冲突行为与店主阿姨脑梗发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两名女子因过错侵害了店主阿姨的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2名女子在提出退单要求被拒后,情绪失控,先是黑衣女子摔小丸子,接着白衣女子又摔其他顾客的小丸子,还进行言语侮辱。 白衣女子在公共场所无故摔毁他人财物,并伴随言辞激烈、以及黑衣女子与店主阿姨推搡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扰乱公共秩序”。 白衣女子必须赔偿被摔小丸子的损失。 2名女子可能要赔偿店主阿姨因冲突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 最后想说,消费者在遇到等待时间过长等问题时,应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可以友好沟通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等。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要考虑顾客的等待体验,优化制作流程,提高效率,尽量减少顾客的等待时间。当出现问题时,及时、耐心地向顾客解释原因,寻求顾客的理解和支持,避免矛盾激化。 对此你怎么看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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