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结果在赛后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了。事后,人社局认定男子为工伤,可用人单位不乐意了,认为男子参加拔河比赛非工作内容,应自甘风险,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男子的工伤认定。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在2021年3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入职一个月后,置业公司为了强化团队凝聚力,同时也为了增进与合作方的配合,特意组织了一场拔河比赛。 哪里想到,在比赛结束之后,李某坐在地上休息,突然感觉到身体出现强烈的不适感,同事见状,连忙将李某送到医院。 虽然医院对李某全力抢救,可李某还是因为右室心肌病,引发心跳骤停而死亡。 2022年1月,李某的母亲向人社局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 人社局在查验了相关资料后,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执行工作任务,突发疾病,应视为工伤。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用人单位却不乐意了。用人单位认为,参加拔河比赛,本就不属于工作内容,且李某是自愿参加,造成的损失应该自甘风险。 为此用人单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用人单位认为林某不构成工伤,有何依据呢?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具体到本案当中,用人单位认为,组织拔河比赛属于个人活动,因此受到的伤害人社局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那么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到底是自甘风险还是履行职务的一种行为呢? 法院审理时查明,此次拔河比赛是由公司进行组织,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团队的凝聚力,以及加强与合作方的关系。 另查明,李某参加拔河比赛是由用人单位指定。 法院认为,本次拔河活动与企业的团队建设,业务合作推进存在直接的关联,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意志的直接体现。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拔河比赛,应视为工作内容的延伸,且事发时间和事发地点均在公司范围之内。 另查明,当李某觉察到自己的身体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去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从发病至死亡未超过48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 综上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遂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山姆又把一个行业干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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