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宗某和妻子吴某带着两个孩子外出游玩。由于家庭成员较多,夫妻俩开的是一辆宽敞的商务车。车上,2岁的儿子躺在第三排座位上玩手机,5岁的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过程中,女儿觉得自己的座椅过高,便自行调整了座椅的高度,不料椅背压到了正在玩耍的儿子头部。全然未察觉异常的父母未及时发现这一危险,直到车行驶一段时间后,母亲吴某回头察觉到异常,发现儿子已经没有呼吸。尽管赶紧送往医院,但最终还是未能抢救成功。 面对这一无法接受的现实,夫妻俩认为事故的根源在于车座的设计存在缺陷,座椅没有设置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儿子死亡。于是,他们将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0万元,指责座椅设计缺陷及缺乏警示标识。然而,法院在审理后判定汽车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夫妻俩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汽车座椅设计缺陷,未能考虑到儿童的安全性,甚至没有设置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在他们看来,如果座椅有自动感应回缩功能,碰到物体会自行缩回,事故本可以避免。 然而,汽车公司辩称其座椅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在《用户手册》中已经进行了相关提示,提醒消费者座椅的调节方式与风险。汽车公司认为,事发时的错误并非设计缺陷,而是由于家长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孩子未得到及时的保护。 汽车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并非由于车辆设计问题,而是由于家长没有合理监护儿童,导致孩子在车内独自行动。车辆的座椅设计已经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符合相关标准,且在用户手册中已经明确标识了调节座椅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换句话说,车企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事故是由于家长疏忽大意,未能尽到监护责任。 对于汽车公司而言,座椅设计的合规性以及使用说明的明确性,是其辩护的关键。车企认为,在法律上,产品只要符合强制标准,并且在说明书中做出了充分的警示,就已经尽到了产品责任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这一条文明确了家长作为监护人的义务,而这一义务不仅仅是提供生活条件,更包括对孩子的安全保护。在本案中,尽管儿子年纪尚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但父母未能履行对其安全的看护义务,特别是在座椅调节过程中,父母并未及时察觉孩子的危险状态。这种疏忽无疑是本案中的关键因素。 监护义务的疏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方面,父母将孩子独自安排在第三排,仅依赖手机来“监护”,并未时刻关注孩子的动向;另一方面,当女儿自行调整座椅时,父母也未能及时察觉座椅变化带来的潜在风险。家长的疏忽大意,使得孩子处于没有及时保护的危险之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的座椅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且相关标识和警示也已在用户手册中进行了明确告知,因此,汽车公司并未存在设计缺陷,也未能证实有过错行为。法院指出,汽车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不应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强调,家长未能履行监护义务,未能对孩子进行充分的安全防护。尽管汽车座椅的设计可以进行改进,但事故的发生并非完全由座椅设计缺陷引起,而是由于家长的疏忽所导致。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理应承担起时刻关注孩子安全的责任。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座椅是否存在设计缺陷。车企认为,座椅设计符合国家标准,且已对消费者进行了相关提示,责任应由家长承担。此种辩护反映了产品责任与使用不当之间的界限:在现代社会,产品的设计和使用说明需要尽可能详细、清晰,以降低因使用不当带来的风险;而在消费者行为发生偏差时,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也需谨慎界定。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责任转嫁给生产厂家。在某些情况下,产品虽然符合标准,但设计可能未能充分考虑特定群体(如儿童)的特殊需求。例如,本案中,若车辆座椅设计时能够加入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可能会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但这并不等同于车企的过错。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肩负着巨大的责任。在法律层面,家长不仅需要为孩子提供物质保障,更要负责孩子的教育与安全。一旦发生类似事故,家长无法避免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的父母明显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将年幼的孩子安排在车内不便察觉的地方,且未及时发现座椅的危险动作,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父母的失误导致的后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简单转嫁给其他方。在这起悲剧中,虽然车企在设计上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但家长的疏忽仍是导致悲剧的根本原因。法律不仅要对产品缺陷进行追责,也要明确家长的监护责任,确保每一个生命的安全。
上海的陈先生最近摊上了一件离谱到让人想拍桌子的糟心事。2020年他参加社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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