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一名女子在公司因架构调整后,被要求调岗至其他部门。然而,她坚决不同意这一调

上海姚哥 2025-09-30 13:53:01

江苏省一名女子在公司因架构调整后,被要求调岗至其他部门。然而,她坚决不同意这一调整,认为这是变相的降职和变动,最终导致她因旷工被公司解雇。面对裁员的事实,女子不服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一路上诉至高法院,但最终的判决却出乎她的意料。 张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多年,担任“普通担当者”岗位。2014年6月,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决定撤销这一岗位,并要求张女士调岗至“品质保证课”,继续担任“普通担当”职位,但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公司为此于6月30日向张女士下发了《告知函》,要求她在7月1日前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张女士对此调岗表示强烈反感,认为调岗会影响她的职业发展,并且自己已经适应了原岗位。于是她拒绝了《告知函》并未到新岗位报到。公司在7月1日、7月7日和7月11日三次发出警告,且在工会见证下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但张女士依然坚持不予配合。最终,张女士没有按公司要求上班,导致公司于12月24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旷工为由正式解雇她。 在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并且提供的工作岗位与原岗位待遇相同,张女士的工资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所必需要求调岗,只要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员工应当予以配合。 然而,问题在于,企业是否在调岗时履行了足够的协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内容的重大变更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取得员工同意。在本案中,尽管公司要求张女士调岗,但并没有和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而是直接下达了调岗通知。张女士认为这是公司未经协商就强行调岗,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拒绝接受调岗。 张女士坚持不愿接受调岗,最终导致公司解雇她。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张女士未按公司安排报到,并连续旷工,因此在法律上,公司的行为看似是合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达到一定期限,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张女士的案例中,公司多次发出警告,最终因旷工和未按要求报到而决定解雇她。 但是,张女士拒绝调岗的行为是否属于“无理取闹”?我们需要回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企业在进行岗位调整时,应该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当调岗涉及重大变化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张女士的坚决拒绝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基于她对岗位调整的不满和对自身职业发展的担忧。在此情况下,张女士虽然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调岗,但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调岗符合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工资待遇未受影响,张女士仍然有义务配合。 张女士不满公司的解雇决定,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工作并获得赔偿。但仲裁裁定支持公司,认为公司的调岗属于合理调动,张女士拒绝调岗并旷工,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奈之下,张女士提起诉讼,案件最终走到了高法院。 高院审理时,认为张女士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抗拒,但公司未能充分与她进行协商,也没有完全履行调岗过程中的合理程序。因此,尽管张女士拒绝调岗,但她的行为并非完全无理。在考虑到公司经营需要和张女士的实际情况后,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有权调整岗位,但在实施这一调整时应当采取更加细致的程序和与员工的沟通。因此,高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和二审的裁定,支持了公司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但同时也强调了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中的注意义务。 本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一方面,企业拥有自主用工权,合理的调岗和经营调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在调岗等重大变动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避免单方面决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确实具有调岗的权利,前提是调岗应符合经营需要,且不应影响员工的基本利益。然而,张女士作为员工,也有权对调岗提出异议,尤其是在调岗涉及到职位和工作内容的重大变化时,企业有义务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争取员工的同意。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并非单向的命令与服从,而是基于平等、协商和理解的互动过程。公司在进行岗位调整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避免过度依赖权力和规章制度来强制执行,而应通过平等协商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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