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男子与女子相识同居,未婚先孕,女儿出生后两人才补办结婚证,之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女儿由男子抚养。不幸的是,男子确诊了胃癌晚期,因无法照顾女儿而联系前妻,却遭推脱,心生疑虑的男子带女儿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病危之际,男子深受打击,但坦言"虽无血缘,但十年父女情难忘",仍将唯一房产留给女儿,只愿她未来安居乐业。男子离世后,经多方协调,前妻接回女儿并承诺尽责抚养。 2025年9月,一则“男子胃癌晚期发现10岁女儿非亲生后仍将房产留给她”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 2013年,李明(化名)与林芳(化名)相识并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林芳生下女儿小雨(化名),两人这才补办了结婚登记。 2018年,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经法院调解,小雨的抚养权归李明所有,林芳享有探视权。 2025年7月,李明被确诊为胃癌晚期,病情迅速恶化至无法自理,更无力照顾10岁的小雨。 他多次联系林芳,希望其接管小雨,但对方未及时回应。 李明的家人因此产生疑虑,建议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排除李明为小雨的生物学父亲。” 面对这一结果,李明在病榻上表示:“虽然没有缘分做父女,但也希望孩子将来有人照顾,生活好好的。” 他提到,十年间对小雨“尽心尽力,吃穿用戴都是最好的”。 亲子鉴定结果在法律上可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但李明并未因此主张权利,反而选择了情感上的包容。 林芳在事件曝光后主动接走小雨,并解释称:“从未说过不管孩子,前段时间发生了很多事……若早知道前夫患癌,早就接走孩子了。” 经警方和媒体协调,小雨最终由林芳接回照顾。 李明于2025年9月初病逝,临终前,他立下遗嘱,将名下唯一房产留给小雨,原因是“怕孩子居无定所”,同时希望“还自己一个清白”。 据调查,该房产系李明与林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时曾口头约定“留给女儿”,但未办理产权变更。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李明照顾小雨十年,虽然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但胜似父女关系,在法律上亦承认血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明一直不知情且将小雨视为亲生女儿抚养,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尽管亲子鉴定结果排除了生物学父子关系,但在法律上,李明与小丽的拟制血亲关系是成立的,这种关系基于合法的婚姻登记和长期共同的抚养事实而产生。 在得知非生物学父亲真相前,李明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父亲,对小雨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同时,小雨也享有继承李明遗产的权利。 当然,得知真相后,李明有权依法否认亲子关系。 但是,李明并未选择行使这项诉讼权利,直至去世,他未通过法律程序否认亲子关系。 因此,从法律程序上看,双方的法律亲子关系并未被撤销,李明自愿继续承担了父亲的责任。这使得后续的遗嘱处分行为具有了更深厚的情感与法律基础。 2、涉事房产最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应认定为属于李明个人财产,其有权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该房产,小雨有权按照遗嘱继承该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涉案房产系李明与林芳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产最初属于李明与林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8年双方离婚时,李明与林芳虽“口头约定给女儿”,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因此,李明与林芳的口头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房产并未实际过户给小雨,其所有权仍属于李明与林芳。 本案中,鉴于房产后续由李明掌控并使用,可以推定离婚时双方可能已通过协议等方式将该房产确定归李明个人所有。 李明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小雨,此行为在法律上也可能被认定为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该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内容即为合法有效。 李明的遗赠行为,是其依法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体现,完全受法律保护,依法可以按照遗嘱执行。 3、林芳作为生母对小雨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林芳作为小雨的生物学母亲,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和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 在李明病重、无法照顾小雨期间,林芳经联系后未及时接管孩子的行为,涉嫌未完全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若情节严重,可能涉嫌遗弃罪。 所幸,在林芳最终接回小雨后,其行为纠正了之前的违法状态,开始履行抚养责任,避免了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此,您怎么看?
河南洛阳,一男子与女子相识同居,未婚先孕,女儿出生后两人才补办结婚证,之后两人因
洋仔说法
2025-09-13 2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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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38xxx35
淫妇得不到任何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