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做钢材批发生意,突然接到陌生客户电话,对方急购66吨钢材并爽快支付20万定金。女子核实银行到账后,立即安排发货至指定工地,尾款也如期结清。不料,女子次日发现她的账户竟被山西警方冻结,理由是“货款是诈骗赃款”。尽管她提供全套发货单、物流签收记录证明自身清白,警方称该笔资金系诈骗案受害人转入,需依法冻结并返还受害人。更让她崩溃的是,部分货款已支付给上游供应商,供应商账户可能也要连带被冻。如今她现金流中断、经营停摆,深陷“钱货两空”的绝境,不知该如何自救。 据都市报道9月11日报道,王慧(化名)在钢材批发市场经营已有十余年,始终秉持诚信为本,一点点积累客户和口碑。 2025年8月28日上午,王慧的手机响起,来电是一个陌生的号码,电话那头,一位自称李明(化名)的男子,声称通过业内朋友介绍,急需采购一批工地用的“盘螺钢材”,数量高达66吨。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订单,但王慧并没有被冲昏头脑,反而心生警惕,详细询问了对方公司的名称、工地地址以及采购细节。 李明对答如流,他表示工地急需用料,位于河南商丘,为表诚意,他可以立即支付高达20万元的定金,待货物签收后,再结清全部尾款。 双方通过电话和简短的即时通讯工具沟通,敲定了价格和交货细节。 沟通结束后不久,王慧的银行账户确实收到了一笔来自陌生账户的20万元转账,彻底打消了她最后的一丝疑虑。 “看来真是个爽快的大客户,”她心想,“可能是工程方负责人,着急用料。” 于是,王慧立刻行动起来,展现了她的高效与诚信,她迅速联系了熟悉的物流公司,安排车辆,将自己仓库内符合标准的66吨盘螺钢材清点、装车,发往李明指定的商丘市某处工地地址。 整个发货流程规范,她保留了完整的发货单、物流运输凭证以及最重要的收货方在工地现场签收货物的签收单。 货物发出后,她与李明保持联系,对方确认收货无误后,剩余的货款尾款也如约打入了她的账户。 然而,这份喜悦仅仅持续了一天。 8月29日,王慧因一笔日常支出需要使用银行卡,却发现交易无法完成,她尝试多次,均显示失败,账户状态赫然显示为“冻结止付”。 她第一时间致电银行客服,客服人员的回复:账户是因涉及一起刑事案件,被山西省某地公安机关依法冻结。 王慧懵了,她立刻尝试联系李明,但对方的电话已无法接通,之前的通讯方式也全部失效,此刻她才恍然大悟,可能被忽悠了。 王慧想尽办法联系上了发出冻结指令的山西警方,警方回复,她昨日收到的共计数十万元的货款,经查证系一起重大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赃款”。 王慧感到极大的委屈,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她立即向警方解释,并提交了她与李明的聊天记录、详细的发货单、正规的物流运输凭证、以及工地签收货物的签收单。 然而,警方向她表示,账户需等待案件侦查结束,甚至可能需要法院作出判决后,才能依据结论进行处理解冻。 雪上加霜的是,因王慧曾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支付给了她的上游钢材供应商,这意味着,供应商的账户可能也会被冻结。 在王慧看来,其收取的钢材货款系基于正常交易,属于善意取得,警方无权冻结。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王慧认为,其在交易中完全不知资金是诈骗所得,以市场合理价格提供了等值货物,且货物已经交付完毕。因此,她认为自己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应当取得该货款的所有权,警应将解冻其账户。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等规定,警方基于办案需要,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防止资金转移等,对于诈骗款项流入的银行账户,也可以冻结。 不过,王慧也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其是善意取得的款项,一般不会被追缴。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可见,王慧在提交完其善意取得款项的相关证据后,法院后续会在查明事实后,确定款项性质,该追缴会追缴,不该追缴的会依法解冻、退还。 也就是说,王慧那会这笔钱只是时间会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
河南郑州,一女子做钢材批发生意,突然接到陌生客户电话,对方急购66吨钢材并爽快支
洋仔说法
2025-09-13 1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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