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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女子和丈夫结婚22年,丈夫常年在外地发展,两人聚少离多,选择协议离婚。

湖北咸宁,女子和丈夫结婚22年,丈夫常年在外地发展,两人聚少离多,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后,女子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生育了2个女儿,并花63万为对方买了房子,两人还一起开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前夫返还财产,并请求追究前夫的重婚责任,法院这样判了。

这起湖北咸宁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及重婚案,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和对重婚行为的严厉制裁。具体判决结果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财产返还(撤销赠与/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63万元为婚外第三者购买房屋以及共同经营公司,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该处分行为严重损害了妻子(前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处理权。 同时,丈夫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目的是维系其婚外情及非婚生关系,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通常会判决丈夫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第三者返还该63万元购房款(或房屋折价款)以及丈夫投入公司运营的相应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其收益。这笔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2. 离婚损害赔偿: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并生育子女,构成《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情形。 这直接导致了婚姻的破裂,给妻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因此,法院会支持妻子(前妻)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报道中提到的5万元)。

3. 重婚罪线索的移交: 妻子指控丈夫构成重婚罪。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丈夫涉嫌重婚犯罪的线索。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无权直接审理刑事案件。因此,法院会将重婚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会依法调查丈夫是否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是认定重婚罪的关键)。如果证据确凿(如长期稳定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生育子女等),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若罪名成立,丈夫将承担刑事责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法院判决的核心要点: 民事部分: 赠与无效: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 财产返还:第三者需返还受赠的63万元购房款(或相应财产价值)及丈夫投入公司的共同财产份额和收益。 损害赔偿:丈夫需向妻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如5万元),作为对其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精神抚慰。 刑事部分: 线索移交: 法院将丈夫涉嫌重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可能存在的刑事责任。

这个判决的意义在于: 1. 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明确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用于婚外情,损害配偶的财产权益,受害方有权追回。 2. 制裁婚姻过错方: 对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支持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3. 维护一夫一妻制: 对涉嫌重婚的行为零容忍,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4. 保障无过错方权益:为婚姻中受害的一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使其在财产和精神上获得补偿,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处。

在婚姻存续期间,同居生活,共同生育子女,并为她购置房产,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有悖于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依法支持了该女子的主要诉求,要求前夫及第三者返还财产,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将重婚问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和夫妻财产权益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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