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被告未提供证据,其所作出的土地登记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行政

梁伯伯 2025-08-26 09:27:45

【行政诉讼判例:被告未提供证据,其所作出的土地登记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行政行为】被告2020年9月16日作出《关于终止张某、陶某土地登记的决定》(某288号),内容为:经查,张某,某街道办事处某庄居委某庄某组人,陶某,张某的妻子,户口在某乡政府;   二人在某街道某庄居委某院的宅基地不符合《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某100号)文件的户籍要求,经研究,决定终止对张某、陶某在某街道某庄居委某院的宅基地的土地登记行为,所建立的各种档案资料一并废止。   【原告诉称】2021年1月21日刘某某诉二原告返还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庭审之中,刘某某出示了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某288号《关于终止张某、陶某土地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自此才得知被告作出了该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土地登记中也有明确规定,就原告人的情况是可以进行登记的。   该决定作出时既不告知申请人、更不争求申请人的意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文起诉请依法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年9月16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某288号《关于终止张某、陶某土地登记的决定》。   【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应视为被诉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某288号《关于终止张某、陶某土地登记的决定》。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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