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妊娠期糖尿病产妇行剖宫产后新生儿死于肺炎,医方担责60%】  

梁伯伯 2025-08-24 11:28:17

【医疗纠纷判例:妊娠期糖尿病产妇行剖宫产后新生儿死于肺炎,医方担责60%】   【认定事实】2021年3月12日9时42分,原告沈某某因“妊娠合并子宫瘢痕,妊娠期糖尿病,先兆早产,G3P1孕36+6周未临产”入住被告某医院产科。 当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一活男婴。婴儿出生后因吐沫、呻吟伴青紫等,某医院将其以“新生儿肺炎”转入该院新生儿科,后该婴儿病情逐渐加重,于出生后2日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其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延误诊治导致病情逐渐恶化直至死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某医院赔偿共计962379.74元。 【被告某医院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产科诊疗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对相关重要事实认定错误,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法院认为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也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鉴定结果】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属同等至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原告之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因吐沫、呻吟伴青紫等症状转入该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后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参考鉴定意见,确定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 原告为其子支付的医疗费4780.28元,某医院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788840元、丧葬费42927元、鉴定费18000元,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过高,考虑到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62728.3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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