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即使原告房屋系违建,被告街道办拆除房屋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履职】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从某公司购买了某装饰城某号房屋,建筑面积140平米。2020年9月11日,某区政府发布《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区某开发土地(旧某路以西)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通告》,案涉房屋在拆迁项目范围内。 2020年10月18日,被告认定原告购买的房屋系违建,2020年10月28日原告收到被告出具的《拆除通知书》,因补偿标准过低,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16日,被告强行将案涉房屋拆除。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已列入拆迁项目范围内,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拆除,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街办答辩称】2020年9月11日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区某开发土地(旧某路以西)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通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原告张某在某装饰城某号居住使用。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对于拆除原告房屋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拆除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某街办在实施被诉行政拆除行为时,应当遵守《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从目前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被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职责,依法确认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某街街道办事处2021年1月16日拆除原告张某的某装饰城某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行政诉讼判例:即使原告房屋系违建,被告街道办拆除房屋也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履职】
梁伯伯
2025-08-21 1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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