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一74岁老人刷短视频时,被一个“零基础当网红,轻松月入过万”的弹窗广告

洋仔说法 2025-08-11 18:16:59

四川内江,一74岁老人刷短视频时,被一个“零基础当网红,轻松月入过万”的弹窗广告吸引,好奇点了链接,立刻有个“金牌导师”加他微信,热情鼓动他签约做直播带货,承诺包教包会。不料,老人稀里糊涂签了份电子协议,支付了2690元培训费,而这是他省吃俭用攒下的数月生活费。结果,老人收到的所谓“教学视频”粗糙难懂,像是网上随便搬运过来的。后来,孙女回家发现不对劲,要求退款,对方却翻脸:“钱不退!视频给了就算完事!”更气人的是,一查才发现,这家公司注册在“虚拟地址”,早被列为经营异常,员工数为零。媒体介入后,发现网上还有一堆人投诉被骗,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8月8日报道,74岁的李德全老人(化名)坐在吱呀作响的竹椅上,眉头紧锁。   手机屏幕的光映着他布满皱纹的脸,孙女李文静的声音带着焦急:“爷爷,您这2690块钱,到底花哪儿去了?”   老人局促地翻出手机里一份名为《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的电子文件,签约方是某咨询公司。   两周前,他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一个弹窗广告:“零基础当网红,月入过万不是梦!”心动的他点击链接后,自称“金牌导师”的小王(化名)立刻热情加了他微信。   接着,小王发来一系列“学员”日进斗金的截图和充满激情的承诺:“李大爷,您这气质特别适合带货农特产!我们有专业团队扶持,包教包会,轻松赚钱。”   在对方不间断的电话“指导”下,几乎不懂电子签约的李大爷,迷迷糊糊点击确认了一份协议,并支付了2690元“培训服务费”。   随后,李大爷收到几个网盘链接,里面是些模糊不清、东拼西凑的所谓“教学视频”,内容晦涩难懂。   孙女李文静回家发现这笔异常支出后,仔细查看了合同和视频,心沉到了谷底。   合同条款非常苛刻,约定费用一旦支付“概不退还”,而所谓的“服务”仅是提供视频链接,且公司对带货效果不作任何保证。   那些视频,李文静一眼认出是网上随意扒来的免费素材,毫无价值。   她联系小王要求退款,对方瞬间变脸:“教学资料已交付,协议写明了不退费!这是正规商业行为。”   再拨打公司电话,不是忙音就是被粗暴挂断。   节俭了一辈子、月生活费仅几百块的爷爷,竟被掏空了数月积蓄,李文静又气又心疼,果断拨打了12345热线投诉,并搀扶着爷爷走进了当地派出所。   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咨询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地址”,根本不存在实体经营场所,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24年6月1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而许多平台上显示,大量被骗人员对该公司的投诉堆积如山。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李大爷与咨询公司签署的这份价值2690元的《直播带货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李大爷在签署合同时,如咨询公司故意夸大收益、虚构成功案例、隐瞒公司无实际培训能力及异常经营状态,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小王及咨询公司宣传的“包教包会、轻松赚钱”与提供的粗糙、无实用价值的视频形成巨大反差,且刻意回避公司经营异常的关键信息,已涉嫌构成欺诈,李大爷有权去起诉维权。   同时,这份协议由公司单方提供,可能被认定为格式合同,其中“费用一经支付概不退还”的条款,完全排除了李大爷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公司的责任,且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老人注意,应属无效条款。   同时,在老人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支付高额费用却获得几乎零成本、无价值的“服务”,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构成显失公平,老人亦可主张撤销合同。   2、李大爷的退款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李大爷将涉案协议主张撤销之后,协议将自始无效,李大爷因此支付的2690元依法应当返还,以恢复至合同签署前状态。   3、李大爷接下来该如何做?   一方面,李大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直播带货合作协议》,并要求咨询公司返还2690元培训费。   另一方面,李大爷可以继续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咨询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登记住所虚假等违法行为,请求查处。   此外,鉴于该公司经营模式存在虚假宣传诱骗签约、收钱后不提供实质服务、失联等问题,或涉嫌合同诈骗罪,李大爷可以选择报警,以尽快拿回支付款项。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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