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指挥同事工作,因同事拒绝,与同事发生口角后,施暴将同事打死。事后,人社

唯一社 2025-08-10 19:17:46

辽宁,男子指挥同事工作,因同事拒绝,与同事发生口角后,施暴将同事打死。事后,人社局认定男子同事为工亡。公司不服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案件从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再审,再到检察院抗诉,前后历经6次官司,历时7年,终于有了定论! (来源:裁判文书网、辽宁高院) 这起案件涉及一名名叫陶某的工人在工作场所被同事鄯某故意伤害致死的事件,案件经过复杂,争议不断,最终由省高院裁定认定陶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以下是对案件的改写和分析。 在某制造企业中,鄯某和陶某均为车间的操作工,负责数控机床的工作。2018年8月9日中午,二人在休息时发生口角,原因是鄯某在指导陶某工作时被拒绝。事态升级,鄯某对陶某实施了暴力,导致陶某重伤不治身亡。鄯某被判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中,工伤认定的争议点在于陶某的死亡是否应归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若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2019年5月,陶某的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最初认定陶某的死亡符合工伤条件,但被陶某所在公司反对,理由是事件源于个人恩怨,与工作无关。公司认为陶某的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支持公司,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发回重审。 重审中,法院查明,虽然事件发生在工作场所,但鄯某与陶某没有直接的工作指导关系,也没有合作或管理关系。法院认为,陶某被打事件并非因履行职责而起,而是鄯某因个人情绪激动所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不服,继续上诉,认为陶某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二审法院也认为,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且与陶某履行职责有关,因果关系成立,撤销原判,维持工伤认定。 然而,随后人社局提出再审申请,强调陶某拒绝不合理的工作指令,是为了维护工作秩序,暴力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表现。法院再次审理后,仍未采纳这一观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鄯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阻挠陶某履行职责。 不服的情况下,省检察院介入,经过调查,认定陶某与鄯某在工作中具有事实上的指导关系,且事件源于工作中的争执,陶某拒绝听从鄯某的指示,属于正常的工作行为。鄯某的暴力行为虽是直接原因,但起因是工作中的争执,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检察院还指出,陶某在事发时没有明显过错,也没有证据显示他对伤害后果负主要责任。最终,省高院支持检察院的意见,确认陶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此案反映出,判断工伤不仅仅看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更要考虑事件的起因和因果关系。即使暴力行为是故意的,只要其发生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工作存在联系,就应被认定为工伤。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作中的争执和冲突应妥善处理,避免演变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强调了工作场所的安全责任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总结而言,法院最终认定陶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强调了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暴力事件,只要与工作职责相关,即应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这一判决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依据。同事冲突 同事之争 同事伤人 同事遭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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