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对新人举办仪式后,同居生活11个月,却没有夫妻之实。于是,男方将女方一家起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1-10 01:33:51

河北一对新人举办仪式后,同居生活11个月,却没有夫妻之实。于是,男方将女方一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鹏出生于2000年,被告郭某霞出生于2002年。 二人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17日(农历四 月初六)订立婚约,2024年3月4日(农历正月 2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因二人感情长期不和,于2025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五)分居至今。 因原告与被告郭某霞婚前无感情基础,自典礼同居生活11个月时间从来未发生两性关系。 贺某鹏诉称:“被告郭某霞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外出,就是偶尔节假日被告郭某霞在原告家住一晚,也是分床居住。若原告要求性生活,被告郭某霞暴跳如雷,就是不让碰。 原告只有忍气吞声,度过一个不眠的夜晚,因此原告再也不能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原告与被告郭某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典礼后长期分居实属死亡婚姻,被告纯属借婚姻索取巨额钱财。 于是,原告将被告郭某霞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相关财物25.53万元。 被告郭某霞父母答辩称,他们二人操办了郭某霞的婚事,郭某霞和原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共同生活达一年多的时间,二人也没有占有使用原告给付的彩礼,因此没有返还的义务。 被告郭某霞答辩称,原告所诉的彩礼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收取原告所诉的全部彩礼款,分居的事实和时间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亲将郭某霞赶出家门,导致二人分开,这些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表明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所诉的彩礼款应酌情不予返还。 对于郭某霞结婚时带到原告家的嫁妆系郭某霞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以返还。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后给女方家彩礼款共计20.4万元,女方家返还2600元。 此外,男方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2.14万元,购买电脑8900元及手机6500元。被告郭某某的嫁妆有柜式空调、洗衣机、冰箱、茶吧机、衣柜、电动自行车、被子16条、四件套10套、羽绒被、蚕丝被、被罩10条。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郭某霞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并无夫妻之实。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无论何种原因更应该考虑原告与被告郭某霞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故被告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霞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酌情返还给原告贺某鹏彩礼款180000元;被告郭某霞在原告处的嫁妆等个人财产准予带回;驳回原告其贺某鹏他诉讼请求。 三、结语: 1、什么算彩礼?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通常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员大额礼金及贵重物品(也有部分地区的习俗为女方给付男方),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2、哪些彩礼必须退?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 (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上述情形中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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