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任丘,李女士的前夫张某到她家发现现任男友蒋某某也在,就动手打了她和蒋某某,蒋

梅姐说法 2025-11-07 15:22:19

河北任丘,李女士的前夫张某到她家发现现任男友蒋某某也在,就动手打了她和蒋某某,蒋某某将张某推到门口,事后张某诊断出右胸多发肋骨骨折。事发1个月后,对张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李女士和张某在2021年离了婚,离婚后李女士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 后来,她在网上认识了蒋某某,两人聊得挺投机,慢慢就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今年7月,蒋某某为了和李女士更近一些,就在任丘市租了房子住下来。 8月2号那天傍晚,张某突然来到李女士家,说是要带走女儿,女儿当时就拒绝了,说自己不想跟爸爸走。 张某听了,他没管女儿,直接进屋开始四处找东西,这一找,就发现了蒋某某也在屋里。 张某的情绪,一下就激动起来,他冲过去,对着李女士和蒋某某就动了手,李女士被这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不知所措,蒋某某赶紧上前阻拦。 在推搡的过程中,蒋某某把张某推到了门口,可张某还不罢休,他竟然抬起床头柜要砸李女士,蒋某某见状,赶紧又上前拦住,这才没让李女士受伤。 这一番折腾下来,李女士吓得直哭,蒋某某也累得够呛。 张某没砸到人,自己没站稳,也摔了一跤,当时谁也没在意,事后张某觉得胸口疼得厉害,就去检查了。 检查结果让人不免心里咯噔一下,张某的右胸多发肋骨骨折,伤得还不轻。事可就闹大了,在事发1个月后,对张某被故意伤害案立了案。 立案后,开始调查,可这事难就难在,事发的时候屋里只有四个人,李女士、蒋某某、张某和李女士的女儿。 而且,家里没有监控,根本没法还原全部细节,只能根据几个人的口供和现场的一些痕迹来推断。 9月时,下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张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这下,蒋某某可就麻烦了。 11月4号,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11月5号,民警也确认了蒋某某已经被拘留的消息。 李女士说自己离婚后就想和蒋某某在一起好好过日子,也有个依靠。张某总是来打扰,这次还动手打人。她觉得蒋某某是为了保护她才推的张某,根本不是故意伤害。她希望能查明真相,还蒋某某一个清白。 蒋某某的辩护意见也很明确,他说自己当时就是看到张某要打李女士,才赶紧上前阻拦的。在推搡的过程中,他根本没想伤害张某。张某摔倒也是自己没站稳,和他没关系。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被刑事拘留。 张某说自己就是想去看看女儿,没想到会遇到蒋某某,蒋某某不仅推他,还导致他肋骨骨折。他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赔偿和公正的处理。 这事儿到现在也没个定论,由于事发时只有四人,且家里没有监控,难以还原全部细节。希望各方都能冷静处理,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矛盾。 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不负刑责。 具体到本案,张某先动手打李女士和蒋某某,还抬起床头柜要砸人,这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蒋某某为保护李女士上前阻拦,将张某推到门口,若此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推搡导致骨折,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呢? 需看证据证明蒋某某的动作是否适度,是否为保护李女士而必须。防卫过当可能需担责。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若蒋某某防卫行为与该伤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超出必要限度,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责任,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某作为先动手一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闯入李女士家中,无故殴打李女士和蒋某某,明显存在过错,构成对二人生命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关于张某的伤情鉴定,轻伤二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是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定蒋某某的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仅伤情鉴定不能作为唯一依据,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若存在张某自己摔倒导致骨折等其他致伤可能,证据不充分时,就不能认定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强调全面取证,需结合现场情况。如果骨折是张某自己摔倒造成,而非蒋某某故意推搡,那么蒋某某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警调查依赖口供,但证据链需完整,法院会综合判断。 目前,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蒋某某等待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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