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女士和前夫李某离婚后,双方就女儿的抚养费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每月支付10

深度程磊 2025-10-28 17:55:57

上海,刘女士和前夫李某离婚后,双方就女儿的抚养费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直到女儿“参加工作”之时。女儿小李长大成人后,有了出国留学的打算,刘女士认为根据离婚协议,李某应该继续承担一部分留学费用,即使他已经按协议履行了抚养费支付的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既然女儿已经21岁,且已经大专毕业,完全有能力自己承担留学费用。最后刘女士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要54万留学费用,法院判了。 2003年,刘女士与李某结婚,并共同养育了他们的女儿小李。在这段婚姻中,刘女士一直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妻子和母亲,照顾丈夫和女儿,尽力维持家庭的和谐。然而,2019年因为感情不和,刘女士和李某决定协议离婚。在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李某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参加工作”。此外,他们还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将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这看似公平的协议,未曾预见到未来的冲突。 随着时间的推移,2024年小李已经21岁,刚刚从大学毕业。在面对未来的职业生涯时,小李决定出国深造,并已获得新加坡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她的留学计划需要约54万元的费用,而刘女士认为根据离婚协议,李某应当为这笔费用承担一半,即27万元。她认为李某既然没有在协议中明确指出不承担教育以外的费用,那么就应该继续履行他的承诺,为女儿的留学费用出一部分钱。 然而,李某的态度与刘女士的期望大相径庭。他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了抚养费,并且承担了小李的其他教育、医疗费用,因此他不再有义务为小李的留学费用买单。李某强调,小李已经成年,且已经有足够的能力独立生活,不再需要父亲的经济支持。而且,他表示,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也无法承担这笔高昂的留学费用。因此,李某坚决不同意支付这笔费用。 面对李某的拒绝,刘女士决定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李某支付54万元的留学费用。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李某未能遵守其承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女士主张,既然当初协议中没有排除类似的支出,李某应当继续履行他的义务,尤其是教育、生活等方面的费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对“抚养义务”的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且可以就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期限达成协议。然而,在本案中,小李已经21岁,并且大专毕业,不再是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终止。尽管如此,刘女士认为既然协议未明确结束日期,且小李的留学属于教育支出的一部分,李某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对双方的离婚协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抚养费将支付至女儿“参加工作”为止,但没有对“是否参加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判决时会根据小李的年龄、教育背景以及她是否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进行判断。法院最终认定,小李已经达到独立生活的年龄,且有足够的学历和能力去承担留学费用,因此李某不再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此外,对于刘女士要求李某支付留学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这笔费用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支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有责任,但是否继续支付此类费用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如果父母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不会强制要求一方支付此类费用。因此,刘女士要求李某承担小李的留学费用,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已经履行了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义务,并且根据现行法律,小李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因此李某不再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刘女士的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离婚协议中的每一项条款,都应当明确、详细,以避免在未来发生类似的纠纷。同时,离婚后的父母在对子女的支持问题上,应当尽量达成共识,避免因个人的主观意愿导致法律纠纷。

0 阅读:3
深度程磊

深度程磊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