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四个朋友举杯言欢,本以为只是日常聚会,谁能想到,酒过三巡之后,2人提前离去,1人却死亡,死者家属当即将最后喝酒的1人,告上法庭索赔,法院判决,赔偿52万余元。 2023年年初,孟某某、段某某、张某和杨某四个朋友相约在火锅店聚餐。席间气氛热烈,推杯换盏,其乐融融。吃到一半,孟某某突感身体不适,捂着肚子提前离席。段某某当天没喝酒,也以家中有事为由离开。包间里就剩下张某和杨某。两人越喝越尽兴,张某举起酒杯说:“来,今天不醉不归!”杨某笑着回应:“好,干到底!” 饭店老板正在隔壁忙碌,突然听到包间里传出吵闹声和玻璃碎裂声,赶紧推门查看,只见张某后脑流血,地上满是碎杯。老板连忙拿纸巾帮他止血,劝他们赶紧去医院检查。可两人醉意正浓,张某嘴里嘟囔着:“我没事,再喝点。”杨某也附和着要走。老板再三劝说无果,只能看着他们摇摇晃晃地离开。 第二天清晨七点,民警打来电话,告知张某被发现倒在小区北门外。家属赶到现场,将他送医,但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身亡。张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多次联系杨某,却发现他的手机关机。等警方找到杨某时,他冷淡地说:“他自己喝的酒,出了事自己负责,和我无关。” 这场聚餐就此演变成一场法律纠纷。张某的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杨某辩称两人自愿喝酒,自己并未强迫,张某受伤离开是他个人行为,自己无义务承担后果。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张某同为饮酒者,且杨某是最后陪同者,理应在张某受伤、醉酒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履行提醒、劝阻、照顾与救助义务。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明知张某受伤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救助,甚至关机躲避家属联系,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张某延误治疗、最终死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法院也指出,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饮酒行为及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明知酒量有限仍强行饮酒,并拒绝就医,其自身行为加重了悲剧的发生。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杨某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28621.57元。 值得一提的是,饭店老板虽为事件目击者,但无须承担责任。法院认定,其在发现伤情后立即提供止血、劝医措施,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老板的行为无过错,因此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属于典型的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责任纠纷。同饮者之间虽非监护或雇佣关系,但在法律上仍存在“合理注意义务”。这意味着,一旦同桌饮酒者醉酒失去行为能力,他人若有条件救助却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过错侵权。 从社会层面看,这起事件也折射出一个现实:酒桌上的“义气”与法律上的“责任”往往相悖。许多人认为,朋友喝酒是自愿行为,出了事各自负责。但法律并不认同“各喝各的”这种逻辑。因为在公共场所共同饮酒,一方明显醉酒、受伤、昏迷时,另一方若放任不管,就已违反社会公德与法律义务。尤其是在张某受伤流血的情况下,杨某不仅没有报警、送医,反而选择逃避,这种冷漠行为直接触碰了法律底线。 这起案件还给“酒文化”敲响警钟。酒桌上常常被视为感情的“催化剂”,但法律提醒我们:劝酒、拼酒、失救都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不少案件中,因一句“再喝一杯”,换来的是无法挽回的悲剧。民法典实施以来,“共同饮酒人责任”被写入多地司法裁判标准,其目的正是为了强化社会责任感,遏制无度饮酒背后的风险。 有人说,这起判决太重,喝酒又不是犯罪;也有人说,判得太轻,一个人的生命岂止52万元。但法律不是情绪的宣泄,而是冷静的衡量。法院并非苛责杨某喝酒,而是惩戒他在朋友生命垂危时的冷漠不作为。这是对每一个饮酒者的警醒:责任,不止于举杯时的情谊,更在于事发后的担当。 这起案件没有赢家。一个家庭失去了亲人,一个朋友付出惨痛代价。“同饮”意味着共乐,也意味着共责。酒桌上“我没事”的笑言,可能是生命的最后一句话。喝酒可以助兴,但永远不能失去理智与良知。当朋友倒下时,真正的义气,不是一起醉,而是送他回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