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曾某因急需用钱,靠个人信用贷 款保证保险从银行贷2.9万,还20期后逾期,保 险 公 司理赔1.3万余元,追偿多年没结果,最终起诉,索要理赔款、保费和高额违约金。审理认为保证保险不是“兜底”,违约金过高调整,判曾某付1.5万余元及按年利率12%算违约金。 2016年,曾某,因为家里生产生活急需用钱,到处想办法,听人说有个人信 用 贷 款保证保 险 能贷款,他就赶紧跑到某保 险 公司,签了投保单。 没过几天,曾某拿着保 险 凭证,顺利贷到了2.9万元,期限三年,年利率6.65%,银行当天就把钱打到了他账户。 一开始,曾某还挺守信用,每个月都按时还钱,还了二十期。 到了2017年10月29号,也不知道是生意出了问题,还是家里有啥变故,他突然就还不上了,开始逾期。 这一逾期可不得了,到2018年1月17号,算下来他欠了贷款本金、利息还有罚息,一共1.3万多元。 保 险 公司一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当天就把这笔钱赔给了银行,从此就有了追偿权。 之后好几年,保 险 公司天天追着曾某要这笔钱。打电话、上门找,啥办法都用了,可曾某就是没钱还,保险公司一点办法都没有。 到了2025年7月14,保 险 公司实在是忍无可忍,一纸诉状把曾某告到了法 院。 要求曾某不仅得还那1.3万多元理赔款,还得把拖欠的1100多元保费还上,另外还得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付违约金。 曾某逾期不还款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曾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他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按时还款是其合同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曾某在还了二十期贷款后,于2017年10月29日开始逾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逾期还款的具体处罚标准,但根据合同约定,曾某需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他的逾期,导致保 险 公司向银行理赔,他不仅要偿还理赔款,还需承担因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 保 险 公司索要按日千分之一标准付违约金,这种要求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保 险 公司与曾某虽可能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日千分之一换算成年利率过高,远超实际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合理的违约金请求,应该进行干预,保障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基于保证保 险 合同的法律性质,保证保 险中,保 险 公司为投保人(曾某)的债务向被保 险 人(银行)提供担保。 当投保人不履行债务,保 险 公司赔付后取得追偿权。 依据《保 险 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 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 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 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曾某追偿。 审理认为,保证保 险可不是啥都能“兜底”的,保 险公司给曾某担 保,他没还钱,保 险公司赔了钱,当然有权追偿。 不过这违约金标准太高了,得调整调整,最后判曾某还理赔款和保费一共1.5万多元,还得从2018年1月17号开始,按年利率12%付违约金。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shark
保险公司这么不要脸,别人买保险就是防止以后没钱还,你保险公司来偿还剩余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