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独居老人王某岗在骑电动车时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幸身亡。老人的侄孙王某,

深度程磊 2025-10-22 16:21:36

江苏南通,独居老人王某岗在骑电动车时与小轿车发生碰撞,不幸身亡。老人的侄孙王某,作为唯一与老人亲近的亲属,不仅承担了老人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还因情感和经济损失提出了赔偿诉求。然而,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对于其他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却予以拒绝,最终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   王某岗老人年轻时家境贫困,因此错过了结婚的机会,尽管在晚年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但他依然选择单身,至死也未成家。年过七旬的他虽然拥有自家承包的土地收入,但生活简朴,独自一人居住。令他未曾料到的是,在2024年7月3日清晨,他骑电动车外出时发生了不幸,撞上了轿车,因伤势过重而不幸身亡。 王某是老人的侄孙,因住得近,多年来对老人照顾有加。事故发生后,王某第一时间支付了老人的医疗费用,尽管老人最终未能挽回生命,他依然为老人办妥了丧葬事宜。在王某看来,这些花费和付出,既是对亲戚的责任,也是对家族的照顾。然而,当王某向肇事方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他遇到了难题: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和丧葬费,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保险公司一概拒绝。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王某岗老人和轿车司机韩某负有同等责任。王某认为,自己多年来不仅在生活上照顾老人,事故发生后,他不仅支付了老人高昂的医疗费用,也承担了丧葬费用。这些费用他自己实实在在支付过,且有相关凭证。因此,王某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决定将保险公司起诉。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王某岗老人并无直系亲属,仅有王某一名侄孙。在法定的继承关系中,侄孙并不属于继承人范畴。因此,王某并不具备法定意义上的近亲属身份。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法院查明,王某和老人之间并非抚养关系,尽管王某曾提供过一定帮助,但这并未达到法律上“扶养”标准。 《民法典》对亲属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在涉及到死亡赔偿金时,明确表示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而不适用于疏远亲属。在此案中,王某虽有支付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的证据,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需求因其法律关系的疏远而无法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亡导致的经济和情感损失的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基于亲属之间的情感纽带来提供的一种精神安慰。王某虽然多次为老人提供照顾,且在事故后积极支付各项费用,但他并不符合“近亲属”的法律要求,因此无法获得这两项赔偿。 对于王某来说,尽管他尽心尽力为老人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但在法律上,他并未达到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实际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而其他的两项赔偿则不予支持。 这一判决引发了对“近亲属”的法律定义和实践中如何界定赔偿标准的广泛讨论。法律明确规定了亲属范围,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因情感、照顾上的投入而认为自己有权得到赔偿。然而,法律的判定不仅仅看情感投入,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明确的身份界定。王某的情况虽有情感因素,但他并未完全符合抚养和扶养的法律要求,因此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结来看,法律的严格性和公正性体现在对亲属关系的清晰界定,尽管王某在实践中为老人提供了长期照料,但他并不具备“近亲属”身份,因此未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尽管存在拒赔争议,法院的判决仍然支持了其只赔偿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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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拾贝

海滨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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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7:19

只要一起诉就能赢

深度程磊

深度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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