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欠一超市20多块钱好几个月,某天,超市老板问他要,男子却说时间太长记不清,见他不还钱,超市老板追到男子的烧烤店要钱,两人吵了起来,没想到,男子朝他吐口水,老板也向他吐口水,男子再次吐口水时,老板大怒打了他一顿,男子受伤严重花了上千元,把超市老板告上法院,索赔8000余元,法院这样判。 张某开了一家生活用品超市,平时有的顾客钱不够,他也会同意赊账,做生意嘛,这种事情也是常有。 某天,李某溜溜达达的来到了超市,来买馒头。 张某一下想起来,几个月前,李某曾在店里买了鸡蛋还有一些其他物品,一共20多块钱,当时李某没带钱说过后给,可拖了很久也没有动静。 这个李某其实也不是缺钱的主,他开了一家烧烤店,离着张某家超市还挺近的,所以,他经常来超市买东西,两个人也算是熟人了。 于是,张某想起这事就和李某说,之前买鸡蛋的那20多块钱还没有给呢。 让他没想到的是,李某一脸无辜的样子说:“时间太长,记不清了。” 张某一听这个来气,20多块钱又不是多,自己做个小买卖赚点钱不容易,他这是想赖账吗?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吵的面红耳赤,最后,不欢而散。 看着李某扬长而去,张某越想越来气,这事不是钱的事儿了,不蒸馒头争口气,他火气上涌直接追到了李某家的烧烤店,说什么也得把这20多块钱要回来。 李某见张某气势汹汹的来了,也觉得没面子,自然没好气儿,两人再次吵了起来。 当两人吵的不可开交之际,李某一口口水吐到了张某身上,张某顿时感到奇耻大辱,也一口口水吐到了李某身上。 李某不甘示弱,再次朝张某吐了一口口水…… 这下,彻底激怒了张某,他怒气冲冲用双手抓住李某头部对着李某身后的墙撞了上去。 李某被撞伤,只觉天旋地转…… 事后,李某去医院检查,他的头部损伤,右肘损伤,皮肤挫伤。治疗花了上千余元。 李某治好伤之后,一想到自己吃了亏就气不打一处来,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索赔8000余元。 张某和李某因为20多块钱,从争吵发展到互相吐口水、动手,最终两败俱伤。张某钱没要回来可能面临赔偿,李某因没还钱被打伤,身体也遭了罪,如果两人都能各退一步,也不会闹到如此地步。 1、张某殴打李某,对其身体造成伤害,要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张某因口角冲突双手扯住李某头部撞击墙壁,导致李某头部、肘部多处损伤,属于主动实施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 虽然李某的伤情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轻伤以上),但张某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需要承担70%的责任。 2、李某先向张某吐口水,才激怒张某动手,李某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两人争吵时,是李某先向张某吐口水,是冲突的诱因,因此引发了张某动手打人。 所以,法院认定李某在这件事中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 3、法院判决 这件事是因为20多元欠款引起的。 李某在张某超市购买鸡蛋等物品后未付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李某在几个月后都未付款,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要求其支付20余元欠款。 最终,法院判决:对于李某主张的赔偿,支持2800余元。 不过,李某提出应扣除欠张某的20余元款项,法院也在张某的赔偿款中扣除。 判决后,张某、李某未上诉,张某主动将钱给了李某。 20块钱的事,本来一句我记错了,马上还就能解决,非要闹到动手,结果两人都付出了代价,邻里之间,谦让点、克制点,没有解不开的结。 万能生活指南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山东济南,男子欠一超市20多块钱好几个月,某天,超市老板问他要,男子却说时间太长
福康说案例
2025-09-26 17: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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