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两起让人唏嘘的新闻:山西一位32岁的已婚女性在出租屋卖淫,听到警察敲门后试图用床单绑排水管从6楼逃生,结果失足坠亡;重庆彭水县一名女子在宾馆卖淫时,接到老板“警察来了”的微信后慌不择路躲上天台,五天后尸体在下水沟被发现。两起案件里,死者家属都向组织者、房东甚至警方索赔上百万,但法院最终都判定:死亡责任由死者自行承担。 先说说山西那个案子。王某租了套6楼房子当“据点”,长期组织两名失足女卖淫。那天警察上门检查,王某反锁房门抗拒执法,屋里的张某吓得用床单绑排水管想爬窗逃跑。王某嘴上喊“别跳”,却没伸手阻拦,结果张某从6楼摔下,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把王某和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21万。法院一审二审都判王某赔5万,房东不用负责——因为房东根本不知道房子被用来卖淫,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爬窗危险还铤而走险,自己要负主要责任。 重庆的案子更离谱。宾馆老板肖某长期给失足女施某介绍嫖客,每次抽成50元。2023年2月22日,肖某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赶紧发微信让施某“快下来”。施某没下楼,反而躲到天台,结果失足掉进下水沟,五天后才被发现。家属索赔151万,法院两审都驳回:施某是主动逃避执法,天台没有明显安全隐患,肖某的通风报信和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肖某因容留卖淫罪被判缓刑,但不用赔钱。 这两起案子最扎心的,是死者明明在从事违法活动,家属却试图用“索赔”把责任转嫁出去。山西案里,张某32岁,已婚有俩孩子,为了赚快钱走上歧路;重庆案里,施某长期在宾馆卖淫,对风险早该心知肚明。她们的死亡,本质是“怕被抓”的恐慌压过了理性判断——一个选择爬6楼窗户,一个躲到没护栏的天台,这不是意外,是明知故犯的冒险。 法院的判决特别值得说: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更不会为违法者的过错“买单”。房东不知道房子被用来卖淫,宾馆没有协助逃避执法的义务,组织者虽然违法,但和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真正该负责的,是那些为了“赚快钱”主动选择违法的人——她们不是“受害者”,而是违法链条里的主动参与者。 说这些不是为了指责死者,而是想提醒:任何违法行为的“成本”,都可能比想象中更沉重。卖淫嫖娼不是“你情我愿”的交易,而是破坏社会秩序、伤害家庭关系的毒瘤。那些试图用“索赔”掩盖违法本质的人,该醒醒了——法律不会因为“可怜”就网开一面,更不会为违法行为兜底。 看到这儿,你身边有没有类似“赚快钱”却踩红线的事?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评论区聊聊,别让悲剧再重复。 (案例来源:现代快报)
重庆一位网友太搞笑了!他家住30楼,楼上邻居在阳台种菜,有一个西瓜刚好长在他们
【6评论】【1点赞】
用户10xxx91
法律不保护违法行为没错,想起之前看到的案侧,有人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追小偷,小偷摔死或伤,那追的人为什么会有责任呢
和谐社会
私人追小偷,小偷摔死了追的人要赔钱,警察抓卖淫的,卖淫的死了就不用赔,卖淫违法,小偷更违法
用户10xxx84
法律对性工作者的处罚太重了,使她们极度恐慌而酿成惨剧。卖淫应该是道德问题。
用户13xxx98
相对于偷、抢、打等刑事犯罪行为,卖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那么大。司法资源应该更多地用来严厉打击危害公众生命财产的刑事犯罪。
abcd
你有见过哪个有钱人家的女子去卖的吗? 穷女人为了养家而不得不出卖色相,谁又会去可怜她们?
好人一哥 回复 09-25 20:02
穷是卖淫的理由吗?
用户15xxx81
应该责任分摊
大陆户
嗯,支持对卖淫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