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50岁已婚男唯一的儿子车祸去世,他求子心切,找一29岁女子“借腹生子”,谁曾想,女子怀孕生下一子后,多次向男子索要97.9万钱财、购房款。期间,男子若不给钱,女子多次发掐孩子脖子、拿刀对着娃的视频威胁他转钱,男子焦头烂额之际,家人出面,提出做亲子鉴定,没想到,孩子不是男子的,男子一怒告上法院,要求返还97.9万,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董某50岁的时候,他唯一的儿子遭遇一场车祸,不幸去世,他悲痛万分,家里的独苗没了,他无法接受。 求子心切的他,想了一个办法,找人再生一个儿子完成他传宗接代的想法。 有人给他介绍了一个女子,姓方,离过婚,29岁,正是年轻的时候好生养。 董某喜出望外,见了方某后觉得挺合眼缘,于是,两人在上海同居了一个月。 一个月后,方某神神秘秘的告诉他,她怀孕了,要回老家休养。 董某一听高兴的不得了,自然对方某百依百顺,次年1月起,董某每月都会给方某转5000块钱生活费,生怕亏待了她和孩子。 同年5月,方某告诉董某一个坏消息,说孩子胎位不正,得打胎,不过,她没钱,想让董某给她转2万。 董某心痛之余,也没有多想,就给方某转了2万,让她好好养身体。 同年6月,方某从老家赶回上海,再次和董某同居了。 一个月后,方某满怀欣喜的告诉董某,她又怀孕了。 董某无比激动,自己终于又有孩子了。 不过,方某说,她得回老家保胎去。 就这样,方某再次回了老家养胎,董某也每天期盼着她能生个儿子。 时光匆匆,转年4月份,方某生下了一个儿子。 董某非常开心,有了儿子,他对未来的生活更有动力了,可是,方某却变了,总是跟他要钱,越要越多…… 方某一次次以各种理由要钱,一开始,董某还能支撑,可没想到,方某的胃口愈发的大。 有一次,方某说要给孩子买房,问董某索要69万元。 如果,董某一有拒绝的意思,方某就多次发掐孩子脖子、拿刀对着娃的视频威胁他,让他转钱。 这期间,董某一共累计向方某转账97.9万元。 方某越来越过分,董某一方面顾忌儿子,一方面又没有那么多钱给她,焦头烂额之际,董某家人出面了。 董某家人是清醒的,既然方某想为孩子要这要那,那就给董某和孩子做个亲子鉴定,如果是,给钱也正常。 2019年4月,鉴定结果出来,董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儿子不是他的。 此时的董某恍然大悟,才明白就因为自己求子心切,结果被方某耍的团团转。 董某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97.9万元。 有人说,这个女子聪明且精明,动脑子天天哄男人钱,都是几十万上百万,正常善良、干净纯粹、真心、勤劳懂事的女人生一群孩子,有的一辈子都没花到男人钱,真是讽刺啊。 这女人要了钱,还不给人家生孩子,生了个别人孩子,摆明了就是骗钱。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定呢? 1、法院认为69万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方某先假装怀孕骗董某说“要保胎”“给孩子买房”,并多次拿刀、掐孩子脖子的视频威胁他转钱。 这些钱根本不是董某真心想给的,而是被方某“连哄带吓”弄走的。 这钱方某拿得没道理,既没合法理由,又是骗来的、吓来的,属于不当得利,当然得还回去。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方某欺骗董某,又威胁他累计获取69万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2、方某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这些钱是董某的赠与,自己也无力偿还。 二审法院认为,方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方某明知董某是已婚人士,为了钱财,用欺骗、威胁手段,利用和别人生的孩子欺骗董某转账。 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更把生育变成了“明码标价的买卖”,违背公序良俗。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返还董某69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方某承担。 3、董某给方某转的钱,他的妻子是可以要回部分款项的。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方某转账的97.9万元,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则妻子有权主张部分返还。 本案中,董某的转账行为超出日常家庭需要,且未经过妻子同意。 所以,妻子可另案起诉董某和方某,要求返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但需注意,如果董某能证明款项来自个人财产,则其妻子无权追偿。 最后,人任何时候都不能走歪门邪道,把自己的一己私欲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最终一定会付出惨痛代价。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四川,50岁的男子董先生,在儿子因车祸去世后,为延续血脉找上29岁的女子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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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在海洋
是不是方老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