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男子看房时以为买的是潘老板的房子,付了46万首付,后来才发现产权属于丈母娘

上海姚哥 2025-09-20 14:51:00

湖州,男子看房时以为买的是潘老板的房子,付了46万首付,后来才发现产权属于丈母娘。等钱付出去了,潘老板又和妻子离婚,前丈母娘坚决不同意卖房。如今,钱被潘老板花光,房子无法过户,买房人葛先生陷入进退两难。 葛先生做的是服装加工生意,家里上有三个老人、下有一个孩子,还有一位长期瘫痪在床的母亲。他一直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子,既能当作小型工厂,又能把全家人安置在一起。几经寻找,他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两楼一底的拆迁房,左右各有房间,中间空间足够放机器。房子虽然没有正规证件,但价格不到百万,总价93.8万,对葛先生来说是个难得的机会。 卖房的是开足浴店的潘老板。他一开始告诉葛先生,自己是受岳母委托卖房的,后来又强调房子其实就是自己家的,签约不会有问题。急于置办新居的葛先生没有深究,双方约定5月底完成水电气过户。 潘老板提出自己急需用钱,希望葛先生尽量多付点首付。葛先生考虑到全家老小都等着住,便先付了40万,又追加了6万,首付合计46万,尾款约定等手续办完后再结清。 然而到了6月,水电气并未过户,潘老板才承认房子并非他的,而是登记在丈母娘名下。更复杂的是,他与妻子已经在这段时间内办理了离婚,导致丈母娘态度大变,不再同意出售。 葛先生听后如遭当头棒喝:“当初你说是你的房子,现在怎么变成你丈母娘的?而且短短一个月你就离婚了,这不是存心坑人吗?”潘老板辩解说,妻子早已起诉离婚,他只是想着先把房子卖掉,好和妻子平分财产,没料到如今的僵局。 潘老板承认确实收了46万,还拍胸脯保证正在筹钱:“只要我能再凑够20万,把钱还给丈母娘和前妻,她们就会签字卖房。最多十天,肯定能过户。” 葛先生心里却满是焦虑:钱被套住,房子没着落,工厂和全家人的安置都悬在半空。面对这笔巨款,他忍不住追问:“要是再过十天还是没办成呢?你们一家人的矛盾,为什么要让我来买单?” 站在法律角度,本案涉及三个关键问题:合同效力、违约责任以及第三人责任。 首先,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虽然房子是拆迁房没有证件,但买卖双方已达成明确的价款、标的约定,且无违法情形,因此买卖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潘老板收取46万首付,说明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其次,潘老板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潘老板未能如约办理过户,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葛先生有权要求退还首付款及利息,并索赔因此产生的租房、经营损失等合理费用。 再看代理问题。《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潘老板自称受丈母娘委托卖房,如果属实,那么丈母娘在法律关系中也是委托方。若其事后翻脸拒绝履行,而葛先生已支付巨款,葛先生完全可以要求其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更棘手的是,如果潘老板当初并无真实委托,只是虚构“受托卖房”的说辞,那就涉及虚假代理甚至合同诈骗。一旦认定存在故意隐瞒产权事实、骗取钱财的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可能构成诈骗罪。 至于葛先生的处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葛先生不仅能要求返还46万本金,还能要求利息及租赁过渡费等损失。如果潘老板无力偿还,葛先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 至于丈母娘,她虽然是登记产权人,但若证实她曾明确授权潘老板出售,或者事后从卖房款中获益,那么也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若她完全未参与交易,也未获益,则不承担返还义务,但葛先生仍能要求潘老板赔偿。 从社会层面看,这起案件警示广大购房者:买房时必须核实产权归属,确认卖房人与产权人一致,或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一旦忽视这一环节,就极易陷入葛先生的困境——钱付出去了,却无法实现过户。 如今,葛先生的钱已被潘老板花光,房子也迟迟无法过户,他的焦虑和无奈,正是无数购房风险的缩影。法律的答案很明确:潘老板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至于丈母娘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还要结合她的委托事实与是否受益来认定。 一纸合同,背后是全家人的居住和生计。房子可以等,钱也许能慢慢追回,但时间、精力和家庭的消耗,却是任何判决都无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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