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却还住在一起,为了孩子维持表面上的幸福,男子却因怀疑前妻出轨,开车多次冲撞所谓情敌,最终从家庭矛盾走向刑事犯罪。” 2024年10月8日下午。邹某在街头等候,他的车里放着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几天前,他已经通过翻看前妻的聊天记录,确认了一个名字——冯某。他认定这是妻子“夜不归宿”的原因,也是破坏家庭的“罪魁祸首”。离婚后的两年里,他与前妻李某虽然名义上已经结束婚姻关系,但为了给孩子一个看似完整的成长环境,两人仍然生活在一起。可是,在邹某眼里,这份同居关系带来的不是稳定,而是持续的矛盾与不安。 当天下午,冯某骑着电动三轮车路过邹某设下的“埋伏地点”。邹某一脚油门,猛地撞了上去。三轮车翻倒,冯某被甩在地上。邹某下车看了一眼,发现对方只是轻伤,便再次上车,将车头对准冯某冲去。冯某慌乱之下跑向路边停靠的车辆中间,试图借此逃脱。 连续多次冲撞,不仅让冯某受伤,还波及到旁边的多辆汽车。事后,邹某拨打120和122,但谎称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避而不提自己故意撞人的事实。等到救护车将冯某送往医院,经检查确认其全身多处骨折,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警方调取监控后,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这不是意外,而是有预谋的蓄意冲撞。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争论:邹某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邹某明知用汽车多次冲撞人体可能造成死亡后果,仍然多次实施撞击,其主观上已经表现出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态度。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性质应属于故意杀人罪。 然而,冯某最终虽然受伤,但因成功躲避,未被致死。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邹某在连续撞击后,未能造成死亡结果,正是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 在一审中,法院综合考量,判处邹某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作案车辆,并责令赔偿冯某医疗及相关损失十二万余元,另赔偿两名车辆车主两万余元。 邹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的理由有三:第一,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本意是报复情敌,没有真正想杀人,顶多算故意伤害;第二,事情起因在前妻与冯某的“不正当关系”,应当考虑这种背景因素;第三,案发后他有报警行为,算是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明确:其一,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驾驶汽车多次撞击人体的严重后果,他仍然实施行为,已经表明有杀人故意。其二,即便存在对前妻的怀疑,这种私人情绪也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何况,邹某与李某已经离婚,所谓“出轨”已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三,所谓的“自首”不成立。因为邹某在报警时,隐瞒了自己故意撞人的事实,直到警方调取监控后才承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既然他最初并未如实交代,自然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触发了公众的关注,原因在于它不仅是一起人身伤害案,更是一场从家庭矛盾蔓延到社会危害的典型事件。离婚后的共同生活,本意是给孩子营造一个稳定氛围,但在情感与现实交织下,矛盾反而被放大。 社会意义在于警醒公众:离婚并不代表矛盾的终结,若处理不当,反而可能引发更激烈的冲突。当事人若有不满,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比如子女抚养权争议、财产分割争议,而不是采取极端方式。 从多方视角看,冯某无论是否与李某存在交往,都不构成邹某伤害他人的理由;李某作为母亲,她的生活方式虽引发前夫不满,但法律上她有独立人格和选择自由;邹某作为父亲,本该理性处理,但他最终选择以车为武器,跨越了法律红线,结局只能是身陷囹圄。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警示。故意杀人罪作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一旦成立,刑罚严厉且无可回避。情感冲动并不能成为免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社会可以容忍的借口。 当下社会,家庭矛盾、情感纠纷频频引发刑事案件。这起案件再次证明,一个成年人在情绪面前如果缺乏法律敬畏,极可能从“争执”一步跨向“犯罪”。这不仅毁掉了他自己的人生,也给孩子和家庭留下了长久的阴影。
现实中出轨的人真的很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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