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35岁女子买了1万元老农保,转眼17年过去了,女子已经熬成了大妈,本以为可以按照当初的宣传每个月领取723元的养老保险,结果却被告知政策变了,已经作废,最多一次性返还1.7万元。女子难以释怀,认为自己亏大了,与社保局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社保局赔偿自己近45万元损失。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1997年元旦,时年35岁的女子王某通过当时社保单位了解到老农保这个险种。 而据王某称,当时工作人员给其介绍,只要缴纳1万元,等到退休后就每个月就可以领取723元的养老金,还有10%的浮动。 由于其是城镇户口,其当时还特地询问工作人员自己能不能参加,后见工作人员解释说保险范围扩大了,可以参保,便拿着身份证、户口本,交了1万元。 转眼17年过去了,王某已经熬成了大妈,因2014年10月1日在一事业单位又参保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被社保局发现同时交了老农保。 由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第4项规定:“老农保”参保人员现已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社保局同时还发现王某系城镇户口,于是通知王某,表示将要依照规定注销王某的老农保账户。 王某同意注销老农保账户,但是由于社保局仅同意将其个人账户内的1.7万余元资金和以该个人账户资金作为基数依据相关文件和政策计算利息一次性返还给王某。 但王某认为自己亏大了,多次与社保局理论未果,又在数年、自己退休后,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某认为:第一、虽然城镇户口不能交老农保,但是当时自己并不知道,当时工作人员说城镇户口可以交老农保自己才交的,而其交的时候,拿着身份证和户口簿,自己并不存在过错。而是社保局擅自扩大保险范围为所致。 第二、从投老农保到现在27年了,工资、物价都翻了10倍以上,全中国的老百姓都知道,当年的一万和现在的一万不一样。 第三、社保局违背国家政策,给自己办理无效保险,就算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第四、自己非常喜欢保险,正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被误导,自己才购买了老农保,如果不是买老农保,自己就能买10份人寿保险,而不是现在的4份,给让自己造成了很大的机会损失。 第五、每每想起自己购买的老农保被注销,看到同事在人寿开的养老保险都很多,而自己开的很少,自己常常愤愤不平,自己经常彻夜失眠,还大大地影响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质量,这不仅仅给自己的经济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等等…… 综上,要求社保局返还自己10万元本金、资金占用费14.9万余元资金占用费、19.8万余元信赖利益损失等共计约45万元。 面对王某的控诉,社保局辩称,第一、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王某的1万元本金因没有续缴,不应发生变化,不能因为社会经济发展而自行变化。 第二、当时的老农保简介就明确说明,保险范围和对象所指的是农村乡镇养老保险面对全市农村乡镇。 第三、王某不仅是农村户口,在2014年还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理应退出老农保保险。 第四、王某投保老农保在前应该认定是自愿行为,在投保机关保险后,视为对老农保的放弃行为,在投保老农保的同时原社会保险公司在保险刚刚设立的同时,可能是由于政策把握的问题或者是王某自身努力的情形都无法考证。但国家对于投保老农保后投保机关保的人员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落实,王某的退保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文件规定,所以不存在占用费的情形。 第五、王某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投保的过程中王某属于自愿行为,与社保局无关。 法院怎么判? 法院另查明王某的机关事业保险交至2018年5月,2018年6月王某办理退休并享受了机关事业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不符合当时老农保的保险条件,但是考虑当时的社会保险形势和王某当时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客观上德惠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经给王某参保了“老农保”的实际情况,应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吉人社联字(2013)66号《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第4项的规定处理为宜。 最终判决社保局限期将王某老农保个人账户的1.7万余元退还给王某,同时以该1.7万余元为基数,按照1年期定存利率,向王某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这事你怎么看?
吉林德惠,35岁女子买了1万元老农保,转眼17年过去了,女子已经熬成了大妈,本以
闻花听叶
2025-08-23 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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