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67岁大爷找了个比自己小12岁的情人,因欲与对方同房,遭对方拒绝后,生

闻花听叶 2025-08-22 17:39:39

吉林长春,67岁大爷找了个比自己小12岁的情人,因欲与对方同房,遭对方拒绝后,生气朝对方腰部踹了一脚。结果导致对方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大爷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承担3万余元赔偿责任。转眼2年过去了,女方又就将大爷告上法庭,要求大爷再赔偿1.7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67岁的耿大爷与55岁的刘大妈原系情人关系。 2022年1月7日凌晨,耿大爷前往刘大妈家中找刘大妈,期间欲与刘大妈发生关系。 因遭刘大妈拒绝,耿大爷为了泄愤,踹了刘大妈腰部一脚,结果导致刘大妈膝盖向下跪倒着地。 事后,经诊断,刘大妈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耿大爷最终被控犯故意伤害罪,同时刘大妈也向耿大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耿大爷有期徒刑1年,同时判耿大爷赔偿刘大妈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1万余元损失。 转眼2年过去了,耿大爷服完了刑,也履行了赔偿义务。怎料,又被刘大妈告上法庭。 原来,刘大妈事后又进行了二次手术,索要的也正是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可见,刘大妈作为受害人有权就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主张权利,耿大爷作为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最终支持了刘大妈的诉请,核定刘大妈提出的各项合理诉求后,最终判决耿大爷限期赔偿刘大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不过,对此,耿大爷却表示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耿大爷表示自己在与刘大妈交往期间,对刘大妈很好,给了刘大妈很多钱,平时刘大妈需要什么就给买什么,光买衣服就花费6、7万元钱,平时还给刘大妈零花钱50至100元不等,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此,刘大妈认为耿大爷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无关等等。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耿大爷并未在二审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耿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其实,退一步说,即便耿大爷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说内容属实,也只能说明耿大爷与刘大妈之间另存在赠与关系,与本案的侵权纠纷无关,不能作为免除耿大爷侵权责任的理由。 耿大爷又是获刑又是赔钱,可谓是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学会控制自己的脾气!牢记冲动是魔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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