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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王先生被企业保安打伤后,政府协调企业赔偿王先生300万,没想到事后企业

山东淄博,王先生被企业保安打伤后,政府协调企业赔偿王先生300万,没想到事后企业又状告王先生敲诈勒索,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判决王先生有期徒刑,再审改判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来源:扬子晚报) 据报道,事发企业在当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王某父子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 期间,企业保安将王某打伤,造成王某多根肋骨骨折,花费1.4万多元,王某选择报警。 事后,当地政府为了化解矛盾,经过协商,企业同意赔偿王某300万元,王某承诺不再举报对方。 谁知,一年后,企业报警王某敲诈勒索,称保安打伤王某是个人行为,和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父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犯寻衅滋事罪,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审判决无罪,检察机关不服提起抗诉,二审尚未判决。 王某父子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非常郁闷,明明是政府协调,企业主动赔偿,怎么就涉嫌犯罪呢? 而检察机关则认为王某长期向有关部门举报企业,给企业施加压力,再借王某被打伤一事向企业索要巨额财产,明显超出正常索赔范围,涉嫌犯罪。 那么,法院为何要判决王某无罪呢?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胁迫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要使用威胁协商,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支付财物。 而本案王某因为举报企业被企业保安打伤,保安属于企业工作人员,且在履行职务期间将王某打伤,其责任自然由企业承担,所以王某具有向企业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至于赔偿金额,是经政府协调,企业自愿给予王某赔偿的,如果企业不赔偿,保安则涉嫌故意伤害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权衡利弊之后自愿赔偿王某的。 另外,从客观上来说,举报企业污染环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王某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逞强耍横,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某之所以多次举报,是因为有关部门严重不作为,且和上述分析一样,王某并没有强拿硬要,而是经政府部门协商,企业主动赔偿,关键是王某受伤,具有赔偿请求权基础。所以王某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实际上,如果企业认为是保安个人行为人,当时就让保安承担刑事责任,何必赔偿以后又去状告王某犯罪呢? 总之,企业污染环境在先,王某举报是行使公民合法权利,企业保安打伤王某,王某索赔也是无可争议的,且经过政府协调,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王某的行为都不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