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女子把71岁的父亲送进养老院,结果接到消息,说父亲摔伤了,她去医院一看,父亲满脸淤青,肿的眼睛都成了条缝,被诊断出面部骨折,父亲说自己被8个人打了,女子气的去养老院调监控,却被告知监控坏了,照顾她爸的护工也离职了,还一口咬定就是摔的。真相扑朔迷离时,养老院其他老人道出实情。
6月18号,小莉帮忙报道,刘女士的父亲71岁了,2018年脑出血后,就不能正常行走了,话也说不利索。
刘女士平常忙于工作,实在腾不出手照顾父亲,她咬咬牙,只好把父亲送进了一家养老院。
她想着父亲在养老院有专人照顾,总比一个人在家强,可谁成想,竟然出了事。
19号那天,刘女士手机突然响了,是养老院主任打来的。
电话那头,主任语气轻松,说你爸在屋里摔了一跤,不过没啥大事,医生已经来看过了,血压也正常,你放心吧。
刘女士一听,有些担心,但想着主任都说没事了,也就没多想,寻思她抽出空了就去看看父亲。
可到了22号,刘女士突然又接到主任电话,这次语气明显慌了,说你爸左腿动不了了,呼吸也急促,你赶紧来医院!
刘女士一听,吓得腿都软了,立马请假赶到医院。
一进病房,她差点没认出父亲。
只见父亲脸上乌青一片,眼睛肿得只剩条缝,左腿打着石膏,整个人虚弱得像片纸。
医生告诉她,检查结果显示父亲左侧髂骨粉碎性骨折。
刘女士看着父亲,眼泪唰地就下来了。她哽咽着问父亲:爸,你这是咋弄的啊?
父亲虽然说话含糊不清,但还是断断续续地说:8……8个人……打我……
刘女士一听,心都碎了。她把父亲送到养老院,是为了让他安享晚年,不是为了让他受这种罪啊!
刘女士强忍着怒火,跑到养老院找院长讨说法。
可到了养老院,院长不在,主任也不在,就连照顾父亲的护工也好巧不巧辞职了。
刘女士提出要看监控,结果工作人员说,监控坏了,这两天正修呢。
刘女士一听,气地不行,说监控坏了?护工又辞职了?这世上哪有这么巧的事?
记者接到刘女士的求助后,也赶到养老院了解情况。
一位工作人员出面解释,说那天中午11点半开饭,护工打个饭的功夫,再回来就说老人摔了。
我们赶紧去扶,12点的时候还拍了视频给家属看,家属都知情。
可刘女士却反驳,说我那天看完视频问父亲脸上的淤青咋来的,父亲说是被人用拳头打的!
另一位工作人员则说,我去医院看老人的时候,问他有没有人打他,他亲口说的没有,刘女士就是胡说。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变得扑朔迷离。
养老院还搬出其他老人作证,说刘女士的父亲平时在养老院就不安分,经常半夜砸墙、翻窗户,还打护工,胳膊都给人家打肿了,养老院老人都怕他,谁敢打他?
可刘女士家人却说,如果是摔伤,我们也认,但事情一出就说监控坏了、护工辞职了,这谁能不起疑心?
最后,在记者的协调下,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谈赔偿。
刘女士说,我们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给父亲讨个公道!
养老院方面则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具体金额没对外说。
赔偿谈妥了,可刘女士心里的疙瘩却没解开。她看着父亲那可怜的模样,心情复杂。
她把父亲送去养老院,是为了让他得到更好的照顾,结果却出了这种事,这让她还怎么踏实把父亲继续送养老院呢?
个人觉得,养老院作为老年人的“第二个家”,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而家属在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后,也不能完全撒手不管,还是要多关心、多探望、多沟通。
有人说,养老院就是一个小型社 会,有条件还是找个条件好点的养老院,现在很多高档的养老院很专业,工作人员素质也高。要不就请保姆在家照顾吧!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老人的遭遇?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养老院属于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经营场所,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刘父在养老院内发生伤害,无论是摔伤还是人为殴打,养老院都需证明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养老院以“监控损坏”“护工离职”为由回避举证,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与刘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中,通常包含“保障老年人人身安全”“及时通知家属”等条款。
刘父主张被“8人殴打”如果属实,那么养老院工作人员或其他老人已构成对老年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害。
根据规定,养老院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对于老人的遭遇,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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