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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79岁老人腹痛就医,多次检查确诊为胃炎,竟被医院以“胃癌晚期”紧急切除

河南郑州,79岁老人腹痛就医,多次检查确诊为胃炎,竟被医院以“胃癌晚期”紧急切除全胃!术后病理报告狠狠打脸:胃里根本没有癌,仍是慢性炎症。老人从此只能靠流食维生,暴瘦20斤。更令人心寒的是,院方承认事故却仅罚医生停职1个月,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而涉事医生至今仍可以正常挂号接诊!女儿维权三年,两份医疗事故鉴定铁证如山,医院却以“预防癌变”辩解。卫健委已介入调查。全网追问:谁给他们“切错胃”的底气? 据极目新闻报道,2021年8月,家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的79岁老人董老伯(化名)因上腹部疼痛持续十余天,在女儿董女士(化名)的陪同下,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 起初,医生检查后轻松地告知:“只是炎症,回家休养就行,连药都不用吃。”这令董老伯和董女士稍感宽慰,以为是小问题。 然而,几天后,医院态度突变——医生以“再观察一下”为由,极力劝说董老伯住院治疗。带着一丝不安,董女士为父亲办理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赫然写着“胃占位病变”,这个专业术语让家属心头一紧,仿佛预示着不祥。 入院后,医院为董老伯进行了多项详细检查,包括胃镜和病理活检,所有结果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胃黏膜慢性炎(即胃炎),而非恶性肿瘤。 董女士回忆,那些检查报告白纸黑字地写着“慢性炎症”,像一道护身符,让她们稍松一口气。但风云骤变:两天内,该科室的两位医生王医生和李医生(化名)先后以严肃的口吻告知家属,董老伯被诊断为“胃癌晚期”,必须立即进行全胃切除手术,否则生命危在旦夕。 “医生的话像重锤砸在心上,”董女士描述,“他们说手术是唯一的生路,再拖就来不及了。”在焦虑和信任的驱使下,董女士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支付了手术意外险费用。 8月26日上午,董老伯被推进手术室。手术仅持续了半个小时,医生便宣告完成:老人的整个胃被切除。 术后,病理学检查报告出炉——结果与术前一致,显示董老伯的胃部组织仅为“胃黏膜慢性炎”,没有一丝癌症迹象。 董女士如遭雷击:“这等于说,我父亲白白失去了整个胃!”更令人痛心的是,术后复查两次病理学检查,均确认非胃癌,而是慢性炎症。董老伯自此生活巨变:无法正常进食,依赖流食和营养液,体重暴跌,精神萎靡,从一个硬朗老人变成了虚弱病患。 事件曝光后,董女士先后向郑州市医学会和河南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两份鉴定报告均白纸黑字地认定:本案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维权过程异常艰难——院方虽承认错误,却迟迟未给出满意答复。董女士多方奔走,身心俱疲,但始终未放弃为父亲讨回公道。 2024年8月,警方介入调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如今,董老伯虽幸存,却活在手术的阴影中;董女士则强忍悲痛,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坚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医院涉事的两名医生目前仍可挂号接诊,事件疑云重重,等待着法律的裁决。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指的是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情形,其中包括全胃缺失。 而结合《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为何警方没有对涉事医生立刑事案件呢?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严重不负责有7项情形,包括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等情形。 所以,本案涉事医生到底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关键是看涉事医生将董老伯胃炎诊断为胃癌晚期,并作了全胃切除手术,是不是严重不负责任。 虽然有医生认为董老伯的情况很可能发展为胃癌,且那时手术为时已晚,但这只是一种猜测,并非实际发生。 从普通的视角来看,涉事医生的行为应该说有重大过失,说涉嫌医疗事故罪,好像也无可厚非。 董女士如认为警方认定不妥,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依法可以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医师法》第55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对于本案涉事医生,显然因为其重大执业过错,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影响较大,依法最高可以吊销执业证书,但只是暂停几个月执业,现仍可以挂号就诊,难以理解。 最后,《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董老伯及其女儿董女士有权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