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年轻的时候去了香港生活,上了年纪之后回去办理退休,打算享受退休待遇,不料却被社保局直接拒绝了,理由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可是男子却认为,自己还是国人,协商无果后,男子将社保局告上了法院。
徐先生在90年代的时候,谋得了一份香港的工作,于是便辞去了工作去了香港工作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自己在香港渐渐立稳了脚跟,于是便决心在当地继续生活下去。
在94年的时候,当有了能够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时候,徐先生毫不犹豫的便舍弃了大陆身份,毅然决然的加入了香港。
就这样,徐先生在香港一直生活到18年,自己也到了退休年龄了,于是,徐先生回到上海,打算办理退休手续,准备领取养老金。
但是,社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徐先生的身份已经是香港籍,不符合退休和领取失业金条件, 于是便做出了回执,告诉了徐先生不符合办理条件。
徐先生不服,他认为自己在94年加入的香港籍贯,但是97年回归之后,自己还是国人,不是外国人,所以,自己还是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
协商无果后,徐先生将社保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社保局做出的回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本案中,徐某于1994年注销本市户籍至香港,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徐某现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其基于应终止的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领取其以本市户籍身份参保的养老金,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于是便驳回了其诉求,但是,徐先生对一审的结果并不认同,于是便提起了上诉。
徐先生认为,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三)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
自己离开上海的时候,连续工龄已经满了10年,所以,自己符合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看待本案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市社保中心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有审核认定领取养老金申请的行政职责。
徐某原系本市户籍居民,1994年注销户口至香港,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附件1等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所以,徐某1994年注销户口以后,其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终止,徐某申请领取其以本市户籍身份参保的养老金,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市社保中心所作《办理情况回执》并无不当。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徐某的基本养老关系在此之前已应注销,因此,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