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上海奉贤,一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因乘坐的手扶电梯有空隙,导致踩空后半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07 08:17:33

“太吓人了!”上海奉贤,一女子到超市购物时,因乘坐的手扶电梯有空隙,导致踩空后半个身子被卷入电梯中。据女子的丈夫事后回应称,其妻子目前正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如果伤口感染的话,有截肢的风险,超市正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

(来源:红星新闻、澎湃新闻等)

事发是在4月4日下午16点34分、事发地点在某超市的手扶上行电梯处。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卫衣套装的女子乘坐该电梯上楼时,刚将脚踩上电梯就因电梯有空隙而踩空,导致女子两条腿均掉进电梯的空隙处。

最可怕的是,电梯并没有因此而停转、持续在运转。

女子随即发出求救声。女子身后有人发现后,因过于紧张没有第一时间找到紧急按钮。

这时上方一名男子见状,第一时间逆行,冲到下方并找到紧急按钮将电梯按停。

女子本人则被卡在电梯处,不能动弹,且一直不停在喊着救命。

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先后赶赴现场后,合力将女子救出并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据女子的丈夫卢先生回应称,监控很明显可以看到,其妻子乘电梯前电梯就有问题(有空隙),且送到医院才发现“皮肉分离了,要做清创手术,后面还要植皮,创伤的面积比较大,如果感染的话,有截肢的风险!”目前,正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有网友表示,太吓人了!要不是热心男子找到紧急按钮,后果将不堪设想!把人卷进去的可能性都有!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女子也太粗心大意了,怎么不低头看一下呢!但是,主要责任一定是超市管理者。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这也能怪当事人?谁会想到正在运转的电梯会存在这种大的危险呢?必须全责!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女子自身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不论是商场还是超市,只要是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均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里所指的安全保障义务,拿超市来说,就是公共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如果因公共设施的原因造成消费者的损害,那么经营者、管理者肯定要为此担责。

其次,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要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所有因损害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注意!在司法实务中,只要鉴定结果显示造成伤残等级的,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且这是占很大比例的赔偿金额。而造成伤残的还要赔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抚慰金,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要赔偿的。

最后,女子本人要不要承担责任比例,就要看其本人有没有存在相应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可以减轻被侵权人一方侵权责任的比例。

具体而言,女子已经结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有高度注意谨慎的义务,

因此,如果女子自身没有尽到这个义务,那么最终就会被认定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女子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那确实会被判定承担一定责任比例。但是,通过现场视频来判断,主要责任应当是超市一方。

最后,如果您是法官的话,那么大家认为超市的责任比例是多少,才更为合适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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