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一14岁的女童被一位女助教叫到男教练的寝室后,两人在寝室内发生了关系,事发后,女童家属选择了报警,但是由于时间间隔有些长,警方并未立案,女童家属不服找到了检察院,目前重启了调查。
女孩小芳出生在09年,由于不太爱学习,就被父母送去了一家武校学习,由于是封闭式管理,所以只能到周末才能和家人联系。
事发时小芳刚满14岁,一天小芳跟母亲说有教练要和自己搞对象问怎么办?小芳母亲马女士觉得小芳年纪较小不适合谈恋爱,于是找了总教练和涉事教练,得知没有私下往来后,马女士不放心还是给做了退学手续。
结果马女士还是在孩子的行李中发现了教练写给女儿的表白信,询问女儿得知,事发当天,一名女助教把小芳从寝室叫了出来,随后带到了男教练蒋某的寝室。
在寝室中,几个人玩了一会之后,男教练把其他人支到卫生间后,蒋某很快将小芳按倒在房间的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挣扎中的小芳咬伤了蒋某的左侧胳膊。后来,蒋某待小芳穿好衣服后,朝卫生间喊了一声,躲在里面的张某、蔡某便出来了。
随后,马女士带着女儿去报了警,但是由于时间过去了比较久,警方作出的结论是本案无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马女士不服提出异议,但是由于蒋某并不是直接负责小芳,所以也没按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处理。
所以,马女士又求助了检察院,检查院给出的建议是重新调查。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所以,马女士选择了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是一条为之可行的办法,由此警方又重启了调查。
现在的问题是小芳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和男教练发生关系的,还是说自愿发生的,如果是自愿发生的,由于小芳已经年满14周岁了,所以不会涉及到强奸罪。
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这就要看小芳的年龄了,但是,就算小芳已满14周岁,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与男教练发生关系,不代表一定是无罪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是说,即便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涉事教练仍然有可能定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现在的问题是蒋某并不是直接负责照看小芳的,所以就不对小芳负有照看义务。
当然,既然重启了调查,还是希望能够查清事实,还原蒋某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不过,让人匪夷所思的是,那位女助教熄灯后带未成年女学生去教练宿舍,这一点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而一旦涉事男教练是让女助教去找小芳的话,那么,这名女助教的行为,也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最终事实真相如何,还是要看调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