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7旬老阿婆居住在养老院期间,家属发现其肋骨断了七根、头上有一条长达20厘米的伤痕。事后家属怀疑养老院有人殴打老阿婆,并要求给个说法。但养老院坚称老阿婆有老年痴呆症,自行为之和从床上掉到地上所致,没有任何人殴打过她。
(来源:小莉帮忙)
黄阿婆今年77岁,患有老年痴呆症,且小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因此,家属将黄阿婆送到当地养老院居住生活,家属有空时,才到养老院看望黄阿婆。
今年3月底,已经两三个月没来看望黄阿婆的家属,突然发现黄阿婆脸部有不同程度的伤痕,且头部还有一条长达20厘米的伤痕。
家属随即带黄阿婆到医院检查身体,结果却发现黄阿婆身上有七根肋骨断裂。
随后家属拿着医院的检查报告,到养老院讨要说法,并明确表示他们怀疑是有人殴打、虐待黄阿婆。
但养老院却解释称,黄阿婆有老年痴呆,有时候会徒手抓粪便、有时候会自己撞墙,之前还从床上掉下来过。并声称黄阿婆的伤,是这个时候所造成的。
目前,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养老院的负责人均表态,会申请司法鉴定,如果确认是他人伤害所致,会申请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且养老院也会承担法律后果。
网友们认为:通过家属两三个月才到养老院看望一次黄阿婆来判断,平时也不见得他们有多关心黄阿婆。如果家属多来几遍,也不至于伤成这样才发现。
那么从法律上讲,养老院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么?
首先,养老院是属于公共经营场所,其对包括黄阿婆在内的所有老人,都负有安全保障和照顾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因未尽义务而造成他人的损害,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里所指义务是指包括保障设施、设备安全、发现问题后及时送医院治疗以及通知家属等法定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黄阿婆都伤成那样了,养老院都没有安排其治疗或者通知家属,仅凭这一点,养老院就肯定存在过错。因此,即便是因黄阿婆个人原因造成损害的,养老院肯定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因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简而言之,黄阿婆有老年痴呆症,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养老院属于管理者,对其负有照顾等法定义务。因此,即便是第三人所致,养老院也难辞其咎。
最后,如果是黄阿婆个人原因所致,那么养老院只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所为,那么就构成犯罪了。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或者看护人虐待罪。
刑法明确规定,对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260条第3款规定,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34条同时还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
具体而言,造成他人七根肋骨断裂、头部有20厘米伤痕严重后果的,几乎可以肯定是构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因此,如果是有人故意为之的,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因虐待而导致造成的,那么一般就会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而刑事立案调查。
综上,养老院肯定要为黄阿婆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只是在没有确定是他人所致的情况下,养老院只承担管理过失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
有网友认为,七根肋骨断了,说是摔伤所致,我勉强还能相信。但你说头顶上的20厘米伤痕、眼睛部位的伤痕,是自己所为,我是无论如何都不会相信的。建议家属立即报警处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