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丈夫提出离婚,女子决定放手。不料离婚14天后,前夫竟然再婚了。而更炸裂的是,一个月后,前夫的现任妻子竟然产下一子。很显然前夫婚内出轨,女子气愤不过,一纸诉状,将前夫起诉,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金5万元。然而法院却认为,女子没有前夫出轨的绝对证据,酌情判决前夫赔偿女子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来源:抚州发布)
“你不应该好好的解释一下吗?你离婚14天后就结婚了,你什么意思?”王慧芳怒气冲冲的大闹前夫杨林的婚礼。
“我们是一见钟情,你不要再闹了,这样很丢人。”前夫杨林将王慧芳往外推。
两人极限拉扯。此时杨林的新婚妻子胡小丽出场了。
“你赶紧走,你们已经离婚了,你如果再这样闹,我可要报警了。”胡小丽语带威胁的说道。
王慧芳毕竟理亏,只好气鼓鼓的甩手而去。
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10年前说起。
十年前,王慧芳认识了杨林。
那时杨林也对王慧芳一见钟情,两人自然而然的在一起了,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很快王慧芳就怀孕了。那时的杨林非常体贴,让王慧芳做全职妈妈。
“芳芳,你在家照顾父母,照顾孩子,我在外面赚钱。”杨林温柔的看着王慧芳说道。
“好的,我听你的。”那时王慧芳眼里全是杨林,对杨林的话言听计从。
可世上没有后悔药,要是早知道10年后的结局,王慧芳打死也不会同意当初那个草率的决定。不过这是后话,谁也不能够先知先觉,时光也不可能穿越。
有了王慧芳在家相夫教子,杨林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了工作上,很快杨林就升职加薪了。
刚开始的几年,杨林的确尽职尽责,将所有的工资和奖金都交给王慧芳打理。
可事情失控了!
随着杨林的职位越升越高,应酬也越来越多了,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了。
作为贤内助的王慧芳想要提醒杨林,然而杨林却不耐烦,指责王慧芳,说,我这么多应酬还不是为了这个家,你不体贴我,反而絮絮叨叨的。
从此以后,王慧芳在家也是越来越没有地位了。王慧芳也想外出工作,然而生疏日久,早已与社会脱节了,况且还有一个8岁的儿子需要照顾。
可是杨林穿的越来越年轻,衣服上经常有香水的味道,王慧芳一闻,她知道这是女人的香水味。
然而杨林却矢口否认,说,这只是应酬时无意中沾上的。
女人的第六感是很准的,杨林的确出轨了,出轨的对象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胡小丽。
虽然胡小丽比杨林小十几岁,但胡小丽非常喜欢杨林,因为杨林身上具有一种成熟男人的气质。
两人突破了道德底线,在一起了。后来胡小丽不断的吹枕边风,杨林决定找王慧芳摊牌。
该来的总会来,王慧芳知道与杨林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但她不知道有一个第三者胡小丽的存在。
既然要离婚,那么王慧芳也选择放手。不过杨林还算有点良心,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了王慧芳。
离婚14天后,王慧芳突然就从朋友那里听到了,杨林要结婚的消息。气愤不过的王慧芳来到了婚礼现场,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王慧芳回家后释然了,想想也是,既然离婚了,不要说14天,哪怕离婚第2天,杨林也有权利选择与他人结婚。
可一个多月后,王慧芳又听说,杨林的妻子胡小丽竟然生下了一个儿子。这下王慧芳气炸了,这不就是婚内出轨吗?难怪杨林要与自己急匆匆离婚,原来是为了给自己未出生的儿子一个名分。
忍无可忍的王慧芳,一纸诉状,将前夫杨林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林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为杨林婚内出轨,具有重大的过错,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1、王慧芳是这样说的:
第一,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王慧芳气愤的说,杨林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存续期间,竟然与胡小丽有不正当的关系,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
第二,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慧芳说,杨林与他人同居背叛了自己,有重大过错,导致自己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自己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杨林赔偿自己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杨林却是这样辩驳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林辩驳的说道,既然王慧芳说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那么请王慧芳提供确凿的证据。
面对杨林咄咄逼人的质问,王慧芳哑然,因为她的确拿不出确凿的证据。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林不愿做亲子鉴定,那不能强迫他,那么就没有绝对的证据,证明杨林婚内出轨,也许孩子是别人的。所以法院酌情判决杨林赔偿王慧芳1万元。(文中姓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