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称和老婆吵架后,来到一家按摩店放松,不料按摩后准备上车离开时,突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4-10 08:45:31

江苏淮安,一男子称和老婆吵架后,来到一家按摩店放松,不料按摩后准备上车离开时,突然被民警抓获,而后以涉嫌Pc为由,对男子行政拘留12日。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公布案例,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男子潘某是一名80后。按照潘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事发当天,潘某因为琐事,和妻子吵架后,便一人来到该地找朋友玩。

大约晚上8点多钟,潘某路过一家足浴店时,看到足浴店内,有一名花枝招展的女子向潘某招手示意。

根据多年的社会经验,潘某判断出该女子的职业,便来到足浴店后,与该女子商议后以2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

随后,女子将潘某带到二楼后发生交易,潘某支付200元后下楼离开,可正当潘某准备开车离开时,被民警查获归案。而后经过调查,以潘某构成Pc,对潘某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0元。

潘某不服,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Pc,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受案后对潘某及女子均制作了询问笔录,二人对Pc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均陈述一致。

公安机关亦对与女子在同一足疗店工作的女子李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其在对潘某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亦与潘某陈述一致。

后公安机关分别对上述三人制作了辨认笔录,三人均能相互作出准确辨认。上述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均有潘某的签字确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判断,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潘某实施了PC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对潘某的诉求予以驳回。

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有违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1.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悖于客观事实,且该局在证据搜集过程中有威逼、诱导的非法行为。

潘某在足疗店进行正规按摩消费,后离开按摩店并在附近吃饭,饭后多时,潘某无端被公安便衣民警以“Pc”为由限制人身自由并谈话,潘某在“不配合就限制人身自由”的威逼诱供下,违心认可了并不存在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仅凭其口供就作出行政处罚,与客观事实不符,潘某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调取公安机关在调查中的完整询问视频录像,公安机关在仅截取了对有利的部分视频录像后,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潘某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亦要求一审法院责令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询问录像,但至今未果。

2.潘某认为公安机关对按摩女子的询问笔录,也存在如法炮制的可能,其坚持与该女子面对质,但被拒绝,故其难以自证清白。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首先,关于涉案处罚行为的问题。本案中,从公安机关对潘某、交易女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看出,三人对涉案Pc过程发生的时间、地点、Pc行为等内容的陈述是吻合的。

同时,公安机关也对潘某、交易女子、李某某三人分别进行辨认结果也同样是指向潘某和交易女子。此外,潘某本人亦承认出资200元现金的事实。

故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潘某实施了Pc行为。虽其称200元现金并非P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潘某坚称其系正规按摩,并未实施Pc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潘某提出的威逼、利诱的问题。潘某称涟水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对其威逼、诱导的情形。

但结合涉案询问视频可以看出,潘某在询问过程中,系主动陈述违法过程,且也对询问笔录予以签字,认可询问笔录与其陈述内容一致。故公安机关并未实施胁迫、恐吓或足以让潘某产生“内心恐慌”的,从而诱导其自认违法行为,对潘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了潘某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人名为化名,非发生在当前,发生在2021年,仅做普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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