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后外籍男子爱上80后妙龄女子,为表真诚,他花91万全款买房,还把房子登记在女子名下。不曾想,多年后两人分道扬镳,男子要求女子返还房屋购房款和增值款共计124万元,女子却说,房子是赠与,男子无权要求返还。 男子一怒之下。把女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青浦法院)
都说缘分天注定, 张小静在参加闺蜜儿子的生日宴后,对这句话深信不疑。
她是一位大龄女青年,在她人生的前32年中, 从未遇到过心仪的男子。眼看她身边的朋友都一个个结婚生子。她的父母心急如焚。不停的催促她。
每次她回家,父母都劝告她。不要眼光那么高,不要把标准定那么高,只要对方实实在在,是过日子的人就行。
张小静苦笑,父母给她扣的这顶帽子实在太大。她哪里是眼光高标准高,只是没遇到合适的人。
她安慰父母:婚姻这事急不来。总有一天,我会给你们带回去一个优秀女婿。
可说归说。现成的好男孩,哪是那么轻易遇到的?
这话刚说完没多久。闺蜜邀请她参加孩子生日宴,她在宴会上遇到了李文平。
李文平是外籍人士,他身材高大,相貌英俊。两人互相加了联系方式。
之后, 他们越聊越投机。
在聊天中她知道,李文平居然是六零后,比她大了整整二十岁。
可他因为保养的好,看起来很显年轻。
当李文平问她,是否在意大20岁?
张小静肯定地说:“不在意。只要两人感情好,其他都不是问题。”
之后,张小静带李文平回去见父母,却遭到父母的强烈反对。
父母说:你们不合适,赶快跟他分手。
张小静生气大喊:“我没男朋友,你们天天催婚,我好不容易有了心仪对象,你们却又嫌弃人家。逼着让我分手。我的事情我做主。”
张小静跟父母大吵一架,直接去了李文平那里。
李文平听说女友为了自己跟父母吵架,心疼地把她拥入怀中。在她耳边轻轻地说:“明天,我要送你个礼物。”
第二日,李文平带张小静去售楼处,选了一套全款93万的房子。还在房产证上写下她的名字。
张小静又惊又喜。她这才知道李文平早就看好房子。为了表示对她的爱,特意把房产证写上她的名字。
张小静拿着红红的房本儿。心中更加笃定自己的选择是对的。
当晚,二人同居一室,一夜缠绵。
张小静为了李文平,不惜连父母都得罪。李文平为了她,把93万的房子写在她的名下。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段双向奔赴的爱情。如果一直这样下去, 会留下一段美好的爱情佳话。
但遗憾的是,两人真正生活在一起时,各种矛盾就出了现了。
他们也曾经试着调和过。但最终却没有效果。在日复一日的争吵中,二人的感情越来越淡。
多年后,他们的感情走到尽头。
李文平坚持房子是他出资购买的,当时是因为外籍身份不具备购房资格,才把房子登记在张小静名下。
张小静却觉得,房子是李文平出于爱情对她的赠予。既然是赠予的东西,自然不能再要回去。
双方因房子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僵持不下后,李文平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小静返还房屋本金和增资款共计124万。
法庭上。李文平提供了出资和转账记录,证明他是借名买房。
张小静则提供了产权证,还有房屋的水电费和生活费的交费凭据,证明双方之间是赠予的。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关系?
1、李文平说是借名买房。
所谓借名买房,又称房屋代持。
具体到本案中,是指李文平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等原因,和出名人张小静协商一致。以张小静的名义持有该房屋,但该房屋的实际权益,仍归李文平所有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双方签订代持协议。且购房手续办完后的相关单据证件,应该由借名人保管。
此外,相关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应归借名人保管。
本案中,李文平只有房屋出资手续和转款证明。
房产证和其他证证件,则在张小静手中保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李文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是借名买房。
2、张小静说房子是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自愿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赠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本案中,李文平否认赠与房子给张小静,单靠张小静个人的证词和一些缴费凭据,不足以证明李文平对她有赠与行为。
3、法院经过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
法院让两人换位思考,想想过去曾经的感情。就算分手,也要分得体面。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李文平答应房子归张小静所有,但张小静要支付60万房屋折价款给李文平。
曾经的爱人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便再好的感情,在处理大额财产和不动产时,都要事先说好,并形成书面协议,才可以有效保护我们合法财产。
(文中为化名)